案情介绍:
案例一:秦先生是某国企员工,工资待遇非常好,经人介绍与叶女士相识、相恋,不久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叶女士便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叶女士对秦先生多有猜疑,经常吵架,经常翻看秦先生的手机短信,调查秦先生的通话记录等,在一次争吵后秦先生便搬出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后叶女士还在某知名征婚网站上以秦先生的名义征婚,并且注明“离异,孩子归女方所有”等,。分居后,叶女士还经常带其父母到秦先生单位找领导反应情况,使秦先生无法正常工作。秦先生于是委托四川蜀鼎婚姻家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叶女士提出第三者与秦先生之间的手机短信、邮件、通话记录、手机支付记录,在征婚网站上的广告等主张秦先生有离婚过错要求秦先生少分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叶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秦先生有离婚过错。
案例二: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儿子已成年且有了家庭。一天,张女士发现李先生跟一位年轻的学生有染,在外租房,张女士聘请了私家侦探调查,并取得了一些照片、第三者的个人信息等等,希望通过这些材料证明她老公是过错方,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于是张女士找到了四川蜀鼎婚姻家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点评:
在日常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对方属于离婚过错方能否要求法院判决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而且不仅当事人有这种理念,就连身边一些不是专门做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也经常打电话来咨询,可见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误区。
纵观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中过错”与“不分、少分财产”分属两个不同的法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满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是与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有以上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这一方不分、少分财产,这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严厉惩罚。因此离婚中的过错,与不分、少分财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适用不同的情形。并非有符合离婚中过错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不分、少分财产,一般来说只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平均分配的。而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过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要求有该种行为的一方不分、少分财产。在案例一中,叶女士虽然提供了七、八十页的证据包括手机短信、邮件、通话记录、手机支付记录,在征婚网站上的广告页面等复印、打印证据拟证明秦先生有离婚过错,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秦先生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同时,即使有以上四种情形,也只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并非要求少分财产。
当然从法律规定的理解来看应如此,但实践中早年的法院判决书中也常出现,认定一方有过错,则在财产上对另一方有照顾,包括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在判决书中明确这种关联;但是近年来判决书中明确这种陈述的已经很少见了。但通过举证证明另一方有过错,让法官内心相信另一方属过错方,直接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倾斜,但不明确这种关联性的,也不在少数。
另外,蜀鼎婚姻家事律师在跟张女士分析完上述问题后,同时还给她提示了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如果张女士希望通过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比较困难。法律要求,张女士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丈夫与第三者是长期稳定同居关系,但是这种证据是很难获取的,而且获取的成本非常高。能够提交的都是一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目的。这就是私家侦探与律师的差别,私家侦探可能会为客户找到他们心中期待的照片、录像、个人信息等等,让客户确信自己的猜想。但这些证据到法院诉讼时并不一定有用,首先证据的来源就有瑕疵很容易因侵犯他人隐私而在法院认定时被排除,其次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缝隙的。只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家事律师才能告诉当事人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才能在诉讼中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