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我所主任梁光术律师接受某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向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讨近2000万元工程欠款及利息,并就建设工程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梁光术律师经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研究,结合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了仲裁申请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全面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2月5日,宜宾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00余万元、申请人对建设工程未销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首先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得到确认,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