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原告某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审计厅的《审计意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审计涉及的工程款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要求被告某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返还审计结论中审减的工程款8391291元及其利息。我所主任梁光术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从行政审计对象为原告而非被告,审计意见书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审计所涉工程款是发包方签证确认客观发生之工程费用,并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结算确认支付,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等事实和法律角度对原告主张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于2009年3月5日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领域因行政审计与发、承包双方结算确认不一致形成争议的情况经常出现,鉴于行政审计公权力的特殊性质,承包人只有在把握好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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