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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经侦民警涉罪被判免处,蜀鼎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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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1-09
  2009年11月上旬,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经侦大队民警袁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同时决定对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8月底,因担任四川省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的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袁某某亲属特地赶到成都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魏东博士/高级律师担任袁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魏东博士/高级律师立即于8月31日赶赴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某某,后又多次亲赴广安市同袁某某本人及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交换意见。

 该案分别于2009年9月11日、10月29日两次正式开庭审理,魏东博士/高级律师为被告人袁某某进行了无罪辩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了上述定罪免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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