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正式宣判代某涉嫌醉驾肇事案: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代某的辩护律师魏东博士和李红硕士当日向人民法院领取了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自首问题、是否应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问题,均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代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最终判决代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代某本人及其家属对刑事辩护律师魏东博士和李红硕士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和衷心感谢。
2011年9月20日上午,代某涉嫌醉驾肇事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进行审理,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魏东博士/教授/高级律师和李红硕士/专家律师受托担任代某的辩护人并出庭辩护;开庭至下午结束,法庭宣布改日宣判。
此前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代某涉嫌醉驾肇事案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律师与代某亲属齐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共商本案的民事赔偿与刑事辩护事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魏东博士/教授/高级律师、李红硕士/专家律师、廖宏程硕士/专家律师、吴明刚律师等分别就本案所涉民事法律及刑事辩护等问题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最后确定了代理方案和辩护方案。本案定于2011年9月20日正式开庭,由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前于2011年3月9日,成都市代某某因其亲属醉驾发生交通肇事案,同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正式委托魏东博士/教授/高级律师、廖宏程硕士/专家律师、李红硕士/专家律师、吴明刚律师等律师组成专项法律服务律师团,代理其处理本案所涉民事与刑事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立即研究确定了法律服务工作方案,各代理律师立即展开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