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郑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
同案被告申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听取了辩护律师认为申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此前,郑某某、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由成都市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四川省公安厅直接指导并督办。两犯罪嫌疑人亲属于2012年12月初专程赶到本网专家律师团队所在地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同本网首席律师魏东博士正式签订了刑事委托协议,正式委托本网专家律师魏东博士、李红硕士、郑子军硕士分别担任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刑事辩护工作方案,展开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相应的法律帮助工作和辩护工作,迅速同四川省公安厅和成都市公安机关的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联系和汇报。经过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证据后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多次向相关机关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书》。
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蜀鼎首席律师魏东教授、专家律师李红硕士虽选择作无罪辩护,但此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由于虚开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法院接受了律师提出的郑某某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从犯,适用了减轻处罚,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判决结果比较圆满,达到了刑事辩护工作的理想效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辩护工作大加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