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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零收获”首次入刑 各被判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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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6-10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趁房门虚掩溜门入户偷东西,一分钱没偷着还被抓现行,这在以往都面临治安处罚。3日,两名小偷盗窃“零收获”,却因盗窃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首例盗窃“零收获”入刑案。

  男子盗窃未遂被抓现行

  检方指控,5月2日13时许,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5号楼地下室,41岁的丰某见一户房门虚掩,便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被住户当场控制。12日12时30分许,29岁的王某进入朝阳区将台乡大陈各庄130号院一出租房实施盗窃,也被当场抓获。

  据了解,两人均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没有正式职业。

  定罪不受数额次数限制

  3日,两人在朝阳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两人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宣判后,两人表示认罪服判。

  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介绍,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就是说,只要入户盗窃就已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不过,两人均是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已比照已遂犯从轻处罚。

  焦点

  “溜门贼”判刑打击面会否过大?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一些刑法学者认为,针对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受数额限制直接入刑,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打击面,对一般的小偷小摸也给予刑事处罚,惩罚相对过重;其次,大量盗窃案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客观上增加了诉讼负荷,难免挤占司法资源,带来“诉累”效应。

  对此,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臧德胜认为,首先,作为私密场所,小偷随意进入盗窃,给市民心理上很强的不安全感,同时“入户盗窃”的发案率也较高,社会危害性不小,给予刑事处罚是适当的,盗窃已遂或未遂,盗窃数额多少等情节会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其次,今后此类案件的受案量肯定会上升,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司法机关审理起来也相对容易,不至于挤占正常的司法资源。(记者 陈博 曹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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