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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引争议,蜀鼎律师说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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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3-14

    “代孕”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你怎么看?法律界专业人士怎么看、怎么办?请看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队三位博士对此说法办案。

魏东博士(教授)、李红博士生:

本案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017年1月23日,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李红博士接受因提供代孕中介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亲属委托,担任姜某的辩护人。在该案侦查过程中,两位律师认真查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真实案例,“以大数据说法”论证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以下法律审查意见(律师意见):因代孕中介服务不违反国家规定,姜某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针对后来侦查机关在报请逮捕时将非法经营罪罪名变更为非法行医罪的新情况,两位专家律师再次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法律审查意见(律师意见),提出因姜某的中介行为不属于医疗活动,且未造成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之后果或危险,姜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姜某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姜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对姜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近日,因蜀鼎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为涉代孕罪案姜某申请取保候审获成功,姜某和亲属到蜀鼎所向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两位专家律师表示诚挚谢意。

张晓远博士生(副教授):

“代孕”弊大于利,仅可允许非商业化代孕

   2017年2月24日,本网执行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晓远应成都晚报邀请做客“红豆Live”微博直播间,接受“‘代孕’引争议,你怎么看”的专访。

   今年2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生不出二孩真烦恼》。随后,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我国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孕行为,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经济处罚和刑罚”,从而引发热议。张晓远教授认为“商业化代孕”就目前而言不能放开,他从多种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张晓远教授认为,首先,尽管“代孕”可能会为不孕不育群体带来福音,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代孕”将导致亲子关系认定困难,从而引发一系列继承、收养、户籍、监护权等民事法律问题。其次,张晓远教授还认为从儿童角度来看,代孕子在出生后将面临更为复杂的人伦关系;此外,从妇女角度来看,“代孕”放开将会使“女性工具化”,严重损害妇女的人格和尊严;最后,从“代孕”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来看,被委托方多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妇女,因为经济问题而接受“代孕”,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将导致代孕妇女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尤其是目前“代孕”未受到法律的保护,更甚者会引发拐卖妇女等刑事犯罪。张晓远教授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代孕”实是弊大于利,就目前而言不能放开。但是,张晓远教授认为若是出于极为特殊的人道目的,可允许双方进行非商业化基础上的代孕。

    “代孕”虽然能暂时解决不孕不育、高龄产子等问题,但关系到法律、人伦、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引发了社会大众广泛讨论。此次微博直播收看人数累计达两万余次,回放次数超过一千二百余次,节目中张晓远教授以辩证的方法论述“代孕”的利与弊,视角独特,受到广泛的关注与欢迎。

    2017年3月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蜀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晓远,应成都晚报邀请做客“红豆Live”微博直播间,接受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新规公布,婚姻债务到底该谁还”的专访。此次微博直播专访的观看次数已超过两万余次。直播开始时,张晓远教授以“300万虚构债务抵300万夫妻共同房产”的离婚案件为引子,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新增条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展开论述。张晓远教授认为新规定的两个条款仅再次强调“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配偶另一方不予承担”这个已有的概念,但实质上并未解决原来存在的争议——即配偶一方和第三方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相互勾结串通损害配偶另一方利益。而实质争议的根本则是在于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张晓远教授认为应根据《婚姻法》第41条加以判断,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还指出在婚姻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应由举债一方承担。虽然24条新规的出台对于现实争议的解决无太大意义,但张晓远教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4条新规发布后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案件的通知》对于夫或妻被举债一方的权益保护则具有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

    张晓远教授在此次微博直播中用深入浅出的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新增条款,此次节目受到大众的欢迎,收看者也多次留言咨询相关事宜,张晓远教授耐心为其解答,获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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