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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2016成功案例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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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2-06

    不知不觉2016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免不了会在年终岁未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过去的近一年是忙碌而充实的一年,也是我所辉煌的一年。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2016成功案例大数据

    一:2016318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四川某集团公司总裁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宣判: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全案无罪判决)。这是蜀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中的又一典范。

    四川某集团公司总裁何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于2015215日接受何某某亲属委托,指派专家律师魏东教授、何为硕士担任何某某的辩护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涉嫌虚开数额高达1100余万元,抵扣税额为169万余元,属于宜宾市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反复专研本案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认为本案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间,辩护人依法会见何某某近20次,数十次前往该集团公司调查取证、前往成都市某税务师咨询公司进行专家咨询、前往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及宜宾市和高县有关机关沟通交换意见。本案于2015429日在高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于201621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硕士出庭进行辩护。在依法治国的春天里,功夫不负有心人,辩护人所开展的艰苦卓绝的辩护工作终于取得了极佳成效,辩护人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终于赢得了人民法院的认可采纳,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完全满意。

    本案是魏东教授领衔主导下的蜀鼎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逃税案中又一个重大的、具有挑战性的刑事案件。此前,蜀鼎所专家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以及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等地的多起相关案件。专家律师魏东教授近年来于201210月办理完结的重庆市某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获得无罪辩护成功(与专家律师李红硕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1112月办理完结的宜宾市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也成功获得无罪认定处理(与专家律师李红硕士和郑子军硕士合作共同辩护);此外,于20147月办理完结的成都市郑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轻判2年有期徒刑(与专家律师李红硕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1010月办理完结的湖北省武汉市侯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轻判缓刑(与专家律师李红硕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026月办理完结的四川省绵阳市李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而获得轻判有期徒刑。

    四川某集团公司总裁何某某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全案无罪,既是依法治国下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成功典范,也是蜀鼎所专家律师尽职尽责和专业辩护的成功典范。

    二:20141214日,杨某及其家属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受贿案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其亲属亲自前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委托蜀鼎所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专家律师何为硕士担任杨某的二审辩护人。

    2015924日,此案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蜀鼎律师魏东教授、何为律师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控辩双方围绕杨某涉嫌受贿的数额以及一审量刑过重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1674日,辩护人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领取到本案二审判决书时,十分欣慰。经过蜀鼎所魏东教授、何为律师长达一年半的辛苦努力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受贿案终获成功改判,其刑期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二审的有期徒刑11年。

    这是蜀鼎所又一起专业、有效、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两位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与由衷的感谢。

    三:胡某某受贿案一审由蜀鼎律所魏东教授、何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数额为42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此案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因而继续委托蜀鼎所魏东教授、何为硕士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201674日,辩护人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领取了本案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改判胡某某有期徒刑10年。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两名律师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满意。四:201512月,泸州章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两次前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与管委会主任魏东教授、专家律师何为硕士商谈委托事宜,最终确定由何为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何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了阅卷工作并书写了上诉状,启动了上诉程序。

    本案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的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494913.42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章某收受8000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329日,此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何为律师出庭履行辩护人职责。庭审中,辩护人主要围绕上诉人章某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以及存在自首情节展开辩护,何为律师同时还提出,章某在本案中收受8000元好处费的行为有待于即将出台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认定,章某存在不构成受贿罪的可能。最终,辩护人发表了对章某应依法免除处罚的量刑意见。

    20164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辩护人立即向本案承办法官递交了《补充辩护意见》就上诉人章某不构成受贿罪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6712日,何为律师领取了本案二审判决书,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章某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同时采纳了辩护人对整个案件作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至此,本案辩护工作圆满结束,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感谢蜀鼎律师的专业有效辩护。

    五:201699日下午,四川省某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邱某某受贿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受贿数额为380余万元),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万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蜀鼎律师的辛勤付出!至此,辩护人圆满完成辩护任务。

    本案于20147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后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716日,四川省某市委常委邱某某因涉嫌受贿案,其亲属亲自前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委托蜀鼎所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专家律师何为硕士共同担任邱某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为邱某某提供了专业有效的刑事辩护。

   《起诉意见书》指控邱某某涉嫌受贿数额为910余万元,律师阅卷后发现其中有537.4万元依法应属于民间借贷收益性质,而不是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受贿款。律师向公诉机关书写了多份《律师意见书》、《情况反映》表达辩护意见。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不断反复沟通交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邱某某涉嫌犯罪数额为380余万元!

    本案于2015827日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魏东律师、何为律师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邱某某涉嫌受贿数额、自首、立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质证与辩论。本案公诉人队伍强大,但辩护律师应对得体,庭审非常精彩,庭审后,控辩双方握手致意。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蜀鼎律师专业、出色的刑事辩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六:201691日,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就成都市铁路局下属某国有企业工程师“部长”戴某某涉嫌贪污巨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53月,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李红博士接受戴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戴某某涉嫌贪污罪的辩护人,戴某被指控涉嫌共同贪污240余万元。两位专家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阅卷、深入研究证据材料并细心研讨法律规定,反复多次与办案机关人员沟通和协调辩护意见,分阶段系统地提出了本案定性为贪污罪错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且在审判时已经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本案定罪客观上还存在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等专业辩护意见,辩护人的体系性辩护意见基本上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和法庭审判阶段全部获得了办案人员的充分认可和采纳,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极佳辩护效果。尤其是201511月及20168月期间,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均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认真细致的质证和辩护意见,法院充分认可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并决定适用缓刑。

    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为被告人戴某某提供的精深细致的专业刑事辩护获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获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同和满心喜悦。

    七20163月我所律师张晓远、郑子军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0余万元的许某某辩护获成功,法院判处许某某四年有期徒刑。

    八2016914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都市某房地产公司高管田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田某原审无罪判决,驳回抗诉。

    20154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李红博士接受田某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人。田某被指控涉嫌共同职务侵占1200余万元,一审判决田某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增加指控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两位专家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阅卷、深入研究证据材料,反复多次依法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和协调辩护意见。20165月,辩护人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撤回对田某抗诉的律师意见书,与办案人员沟通了田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6616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案作为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案件,邀请四川省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旁听点评。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刑事抗诉书》指控田某共同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辩护人指出“补充指控”田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程序上于法无据,实体上违背案情真相,依法不应认定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以上辩护意见,维持田某无罪判决。

    田某得以与家人欢聚中秋,对其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提供的专业且有效的刑事辩护表示衷心感谢。本案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再次彰显了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和业绩。

    九蜀鼎律师魏东教授、何为硕士反复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郑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律师意见,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武侯区公安局于20161022日作出了撤销对郑某某刑事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蜀鼎律师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辩护技巧表示赞许。

    201688日,成都市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其本人亲自前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委托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专家律师何为硕士共同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相应的刑事辩护工作。通过向当事人郑某某了解案情以及与承办公安机关沟通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郑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应定性为家庭内部民事纠纷,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辩护人多次向三级公安机关、两级检察院递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对郑某某撤销刑事立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终,经过蜀鼎律师的有效辩护工作,终于迎来了公安机关“对郑某某撤销刑事立案决定”的完美结果。当事人对蜀鼎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激与赞许!同时表示今后要好好经营自己的家庭,蜀鼎律师也祝福郑某某及其家人能平安幸福。

    十201612月,经过蜀鼎律师魏东教授、何为硕士、郑志军硕士专业、有效辩护,检察院对该被告单位及老总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蜀鼎律师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2015109日,四川某投资公司及其老总黄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案,其亲属特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委托蜀鼎所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专家律师何为硕士、郑子军硕士担任辩护人。三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履职,仔细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并数次与承办机关沟通《律师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被告单位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且被告人黄某某存在自首且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再结合本案黄某某已全额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建议对被告单位及黄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律师建议。

    领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蜀鼎律师高效、专业、依法的刑事辩护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赞扬!

    十一2016122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就锦江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领导胡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对李红博士和魏东教授为被告人提供的专业刑事辩护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于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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