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蜀鼎所专家律师李凯博士代理的王某某、蒋某某以及某建筑公司被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胜诉判决。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及其他被告被原告诉请赔偿130余万元。李凯博士作为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在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并充分援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理有据地提出了王某某不应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凯博士提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王某某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应由其他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