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我所律师参与调研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点击次数:621
日期:2013-07-22

        按照省律协电话通知要求,刑专委组织部分委员专题调研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于2013年7月19日汇总后上报省律协供有关领导决策。为此,我所律师魏东博士、吴念胜博士、李红硕士和郑子军硕士等参与了这一调研活动,并提出了意见。

        刑专委通过调研收集汇总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以下问题:

        其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机制在很多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司法规律,出现了为了完成考评而有意规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规定不起诉率、起诉后法院判决有罪率、对法院判决抗诉率以及抗诉的成功率。这些规定导致即使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有瑕疵,但仍旧坚持起诉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胜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考评的重视在很多方面大于对诉讼法的遵守,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宁愿选择完成考评任务而有意违法。

        其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律师会见仍旧存在巨大的障碍。虽然刑事诉讼法以及高检《规则》正对受贿案件会见需要检察机关批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非主观诚信对限制性规定进行曲解,导致不符合规定的案件仍旧在侦查阶段拒绝律师会见。

        其三,虽然检察机关建立了案管中心以及强调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但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需要更多承担保障义务,但实践中,门难进,脸难看的状况并没有很好的改观,律师在行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上仍旧受到巨大的阻碍,部分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急需调整和更新。

        其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阅卷提供的便利条件不够。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仍旧以各种方式拒绝或者拖延律师查阅案卷。

        其五,在自侦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传的的规定,为了突破案件往往超出法律规定飞24小时。其中规避方式不严格遵守关于传唤、拘传的程序,通过要求被传唤或者拘传人时间倒签的方式,形成即使超时间传唤或者拘传,但在法律文书上符合规定。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

        其六,不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先讯问后,才事后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

        其七,诉讼中关怀义务不够,案件的诉讼过程不主动通知律师。

        其八,在法庭审判中,过度以监督机关自居,不能平等对待律师,对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合理的抗辩进行无端的指责。

        其九,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责有待加强,建尤其是应立和完善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监督、处理、回复机制。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