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杨某某集资诈骗案“变性”辩护成功 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担任辩护人
点击次数:557
日期:2019-02-13

           四川省成都市“杨某某非法集资案”二审的刑事辩护获得巨大成功,上诉人杨某某由原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6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家属对二审判决结果、对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硕士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表示“非常满意”。

继蜀鼎律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合伙人律师李红博士于2019年1月22日领取“廖某某合同诈骗案”无罪判决书(即判决廖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还不到十天的时间,蜀鼎律所刑事辩护又传来喜讯。1月31日, 魏东教授、何为律师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非法集资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关于“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杨某某非法集资案”二审辩护的既定目标是“变性”,即将原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错误予以纠正,依法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使得杨某某依法获得更为公正合理、更轻的定性(定罪)处罚。此前,被告人杨某某因不服原一审判决而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亲属于20186月委托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合伙人律师何为硕士担任杨某某二审辩护人。两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数次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卷宗近300本,辩护人整理了约20万字的阅卷笔录,在调查取证基础上整理制作了数千页的辩方证据,并反复研究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二审辩护人主要围绕“杨某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这一核心辩点,认真梳理了涉案项目资金去向,在整理了数千页的辩方证据的基础上对“核心辩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充分论证和依法辩护;同时制定了“杨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方案。辩护人最终形成了长达近十万字的《二审辩护意见》《二审质证意见》《二审辩方证据清单》《情况反映》向二审法院提交,并多次同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情况和沟通辩护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后,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杨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经过律师认真、专业、艰辛、有效果的辩护工作,在二审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下,让已被关押四年的杨某某真切感受到了个案正义。再过数月,杨某某将重获自由!

 

杨某某非法集资案二审的成功辩护,其涉嫌的集资诈骗罪依法获得无罪判决,其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获得更轻处罚,由原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6年(数罪并罚)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再一次彰显了蜀鼎所律师刑事辩护的超强实力!

 

 

(魏东教授)

 

 

 

(何为律师)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