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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博士参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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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6-07

 2010年6月7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四楼会议室,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业务审判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的近20名法院领导,以及来自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15名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齐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官、律师恳谈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明国、纪检组长刘鸣、刑二庭庭长白宗钊、刑三庭庭长王世梁、民二庭庭长尹宁宁、立案一庭庭长李守正、立案二庭庭长张天智、执行一庭庭长李光旭、审监一庭庭长李俊、赔偿办主任宋飞、监察室主任吕建中、研究室主任叶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建萍、锦江区人民法院院长杨玉泉、郫县人民法院院长万兴隆,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昌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彭永臣,以及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等领导亲临恳谈会并发表讲话。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魏东博士/教授/高级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邀参加了恳谈会,并作简短发言(魏东博士的发言提纲附后)。

 

法官律师恳谈会发言提纲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魏 东

(2010年6月7日)

一、双重目标与根本途径

研讨法官与律师双边关系,应确立两个层次的目标:第一层目标是建立起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常的双边关系与沟通渠道;第二层目标是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现法官与律师双边关系正常化的根本途径是:坚守依法治国理念,信奉法律,以具体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

二、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保障条件:建立正常的双边关系。办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要是承办法官的回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充分保障正常沟通渠道,主要是为法院办公区域内的沟通渠道提供最大便利,允许律师自由出入人民法院办公区域并同法官见面,而不是设置更多障碍(如象当事人一样排队登记、不允许坐电梯);严禁法院外私下沟通。

二是关于“(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与“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的问题。这一点经常性被误解和错误利用,尤其是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已经制作出来之后,应当首先告知并通知代理律师,而不是首先告知当事人并有意隐瞒代理律师;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制作完毕之后,在通过一审法院代为送达时更是经常性地出现问题,代理律师往往很久无法得到判决书和裁定书,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二审中出现的问题很大,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这个与“(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与“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的问题,相当多的情况下没有处理好,需要法院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法官)遵守开庭时间”的问题。这一点省高院做得比较好,但是部分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做得不尽好,需要改进。

四是法官在庭审中、尤其是在听取律师发言时,应注意审判礼仪,尤其不能表现出轻视态度和倾向性意见。这一点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都有表现,法官主持审理中可以用适当的、有礼貌的、表现中立的方式对代理律师予以提示,但是不能表现出不耐烦、甚至厌恶的方式来提示,有的法官采取讽刺方式、嘲笑方式、斥责方式、摇头方式来提示,给人一种“不祥”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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