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简阳市组织召开了“四川省部分检察机关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会议”,来自我省成都、眉山、绵阳、资阳、南充、宜宾、攀枝花、自贡等八市检察机关的分管检察长和公诉部分领导共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省检察院张晓勇副检察长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蜀鼎所管委会主任魏东律师作为法学专家应邀参加了会议并发言。
附录1:魏东博士的发言提纲
解决认识问题很重要!1、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积极探索和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多数取得了很好效果,有利于防控犯罪和社会发展。这个对我们是很有启发性的。 2、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均迫切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主导方面,是刑罚轻缓化和非刑罚化,这个完全切合刑事和解制度。) 3、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我认为,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与这三项重点工作很合拍。
许多学者主张我国应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刑事法根据,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现行的犯罪认识论不相契合等理由,对刑事和解制度持保留与排斥的态度。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一) 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刑事法的价值分析:1.刑法的谦抑性;2.刑法的人道性;3.刑法的公正性——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的同时兼顾;(二)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刑事和解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相同;2.刑事和解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3.刑事和解制度符合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本质。(三)刑事和解与我国犯罪论的内在关联: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有很多种理解。(四)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单面责任观念;刑罚替代性措施并对预防犯罪目的加以完善优化。
三、刑事和解制度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综合犯罪人类型与犯罪行为种类考量。第一,从犯罪人的类型考虑:未成年犯及老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特殊案件;第二,犯罪行为的种类考虑: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的自诉案件、从刑事实体法出发考虑的轻罪微罪、交通肇事案件。2、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有罪答辩、自愿和解、证据确实充分。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程序:可以分为和解的提出、受理、和解、监督及执行等。
(二)必须确定共同遵守的刑事和解工作原则。有的检院(湖南)四项:一是双方自愿和解原则;二是合法守法原则;三是公平正义原则;四是双向保护原则(被害人与犯罪人)。
(三)鼻祖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制约。一是听证审查制度;二是检察院派员参与监督调停制度;三是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四)经常性地调研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比如: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等等。只有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才有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也才有助于四川出成绩、出经验、出影响。
最后,祝愿我省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进展顺利、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