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蜀鼎刑辩】“行贿犯罪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沙龙综述
点击次数:99
日期:2024-03-29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蜀鼎刑辩”为进一步提升刑辩律师的专业素能,增强业务交流,开拓业务视野,2024年324日在我所会议室组织举办了第二“蜀鼎刑辩沙龙”。本次沙龙以“行贿犯罪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修改的思考》”为主题,我所“蜀鼎刑辩”团队魏东律师(教授)、田维律师(博士)王德政博士何为律师硕士、周海浪律师硕士、侯翰律师硕士樊蓓律师(硕士)黄绍君律师硕士、陈莉萍律师硕士以及律师助理魏汪洋等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为便于刑辩律师同仁共同学习进步,现将本次沙龙综述如下:


本次沙龙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秘书候翰律师(硕士)担任主讲人侯翰律师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个罪名内容的修改讨论了行贿犯罪辩护策略和经验技巧重点阐释了追诉时效的变化从重处罚情节的重复与扩大,被追诉前的司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运用刑事辩护的个人见解,观点鲜明、准确,逻辑清晰,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刻解读

 


      与谈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师王德政博士认为候翰律师对本次主题的详细讲解与分享,使自己受益匪浅,同时,针对候翰律师在发言中对“被追诉前”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认为应该考虑立法原意,结合法理,作出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

      

      

与谈人“蜀鼎刑辩”团队何为律师(硕士)发言首先对候翰律师分享的内容表示感谢,其次针对分享内容,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7种从重处罚情节中比如在国家重点工程中行贿的,到底是指为了获得重点工程而行贿,还是已经获得了国家重点工程了而行贿”,希望能与候翰律师以及各位同仁进一步展开探讨。同时,何为律师在本次主题基础上,引申谈了以下几点意见:第一,行贿罪的有效辩护中如何判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行贿罪有效辩护之变更罪名为单位行贿罪的同时,重视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继而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适用;第三,一定要重视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要注意行贿犯罪未遂的辩护,尤其是约定行贿、受贿的情形,以及干股行贿未发生实际转让的情形;第五,跨新旧刑法时,如何进行量刑辩护;第六,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如何适用法定刑档次;第七,善于利用量刑指导意见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这一点尤其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协商量刑。

     


     与谈人“蜀鼎刑辩”团队周海浪律师(硕士)发言:第一,关于行贿犯罪的量刑辩护,除了传统的辩护情节梳理之外,要更加注重对判例的分类梳理,既要考虑法律检索案例库的“海选”,又要依托实证研究文献中的“精选”,以此获得更为完善的量刑趋势,推动行贿犯罪量刑辩护高质量发展;第二,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是一个难题,虽然目前着眼于“以谁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两个判断关键,但每一点内部又有许多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判断方式,依法准确判断。

    


      与谈人“蜀鼎刑辩”团队樊蓓律师(硕士)从《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发,主要谈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下行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提到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出现刑法的法定刑有利于被告,但是刑法的从重情节不利于被告时,新旧法是择一适用还是交叉适用?司法实务界观点并不统一。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法官直接认为,不能交叉适用,对于法定刑和量刑情节要么全部适用新法、要不全部适用旧法的情形。对于新旧法能否交叉适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肯定说”,二是“部分肯定说”,三是“完全否定说”,以上三种观点,“部分肯定说”是学界的通说,也是张明楷老师坚持的观点。但是认为“部分肯定说”中何为“例外情形”?缺乏标准,不同主体的解释不同,难以统一判断。樊蓓律师提出可将“确定罪名和法定刑”与“考虑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分别判断所适用的法律,肯定交叉适用的合理性。

       

     

与谈人“蜀鼎刑辩”团队陈莉萍律师(硕士)结合本次主题,主要谈了几下两点:第一,由于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较个人行贿罪更高,若法院通过对辩护的认可将犯罪行为最终判定为单位行贿罪,那取得的辩护结果是十分有效的,而在对单位行贿罪进行辩护时应当着重从“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的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等三个方面进行辩护,尤其是违法利益的最终归属是本辩护策略的重点;第二,正确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在行贿罪的辩护过程中,着重降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与谈人“蜀鼎刑辩”团队魏汪洋律师助理发言:一是对“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理解,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不等同于自首,自首要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动投案,只要行贿人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时如实回答,就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受贿行为,该款前段规定可以理解为特殊的坦白制度,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理措施;二是针对陈莉萍律师谈到“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的区分问题”进一步指出由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很注重违法利益的追缴,故正确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对行贿罪的有效辩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谈人魏东教授发言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之际,深入讨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的量刑情节与辩护策略,对于辩护律师的业务技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关于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中“在被追诉前”的理解。尽管观点很多,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这就是《监察法》《刑诉法》和《刑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得到尊重,法理内在逻辑必须保持体系一致性,因此,“在被追诉前”应该解释为“在监委正式立案调查前”,这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其次,关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七种情形,具体解释适用中可能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有的是封闭性情节,只能及于特定身份者和行为者一人,并不一定及于其他人,这是辩护中必须注意的问题;有的是开放性情节,所有共同犯罪者都可能适用;还有的案子中,被告人可能同时具备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出现从重处罚情节竞合,这是到底应该如何适用,就值得特别研究,其对于刑事辩护也具有特殊意义,辩护律师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第三,关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和特别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其他行贿犯罪(例如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等),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的出观点是可以适用于其他行贿犯罪,具体细节还有待深入研究,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和法理论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令人欣慰的是,上个月,“蜀鼎刑辩”团队律师讨论了民企保护与民企领域犯罪的辩护经验、建工领域刑事犯罪的有效辩护等,紧接着有专题讨论行贿犯罪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和技巧,这种集体讨论一个接一个地搞,讨论的辩护领域也越来越多,辩护经验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团队成员律师的刑辩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提升,值得充分肯定。希望“蜀鼎刑辩”团队一直坚持下去,贵在坚持,坚持就是胜利!


蜀鼎刑辩,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