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老师与某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原告的教职员工杨老师由家前往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1月7日某区人社局认定杨老师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原告。委托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职工杨老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被告以工伤事故发生时购买社保主体为某实验学校,非原告,被告以参保单位主体名称不一致为由拒绝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向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送达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拨付告知书》。事实上,按某区教育局对区内教育资源的整合调整,某区实验学校初中部人员自2021年8月下旬整体划拨至某一中,伤者杨老师的人事关系已在2021年8月下旬从某区实验学校转到某一中,但社保关系按照行政指示均从2022年1月才转到某一中。被告以发生工伤时的用工主体单位名称与社保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件难点
人事关系变动后社保缴纳单位未能及时变更的现象广泛存在于财政拨款单位中,而社保支付系统仅单纯看用人单位与社保单位是否一致,故本案是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院高度重视,特别邀请了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原被告双方领导、其他地区行政庭法官等20余名代表旁听本案开庭审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终经蜀鼎律师的精彩说理,当庭宣判胜诉。
蜀鼎律师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作用,向法庭说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本案伤者杨老师为人民教师,用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 其人事关系的划拨变动导致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变动,实质上并未影响杨老师的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未出现过断缴或交纳基金不足的情况,并不影响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应予以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实上,杨老师的工伤保险费用一直由某实验学校按时足额缴纳,只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尚待划转。因此,蜀鼎律师认为社保局应履行拨付杨老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义务。
良好的代理效果
蜀鼎律所的代理意见被法官完全采纳,当庭宣判胜诉,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律 师 简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