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蜀鼎·年终特辑】2023十大案例之刑事篇(七):A某等人挪用资金案
点击次数:86
日期:2024-02-01

     罗某某等人挪用资金案


蜀鼎所田维律师

(上榜理由:当事人因涉嫌挪用资金7700余万元而被当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被移送审查起诉,在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巨大的不利情形下,蜀鼎律师迎难而上,通过精彩的辩护工作实现了当事人未被起诉的最佳效果,充分体现了“蜀鼎刑辩”的专业品质。)

 

      


       

案情简介


X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决定在某国家级新区开发,并在当地设立多家项目公司,与该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先后开发了物流园、商业街、商品房小区等多个项目。后因特殊原因,总公司以退股本金、预分红、提前分配未来三年盈利等方式分配和品迭总公司对新公司债务,合计约7700万元。总公司以借款等形式从项目公司回流资金一亿多元。

后因新公司资金链断裂,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未能按时交房,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A作为总公司高管与项目公司之一的法人,被当地经侦以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约7700万元)进行立案侦查,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难点

田维作为X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的处理,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地管委会领导展开了多次沟通,就本案的专业问题和处置方案进行了协商为A争取了取保候审。
在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非常巨大的情况下,我方始终保持着与当地政府的积极沟通,并解决了人民群众的交房问题,为本案的处置创设了良好的前提。在专业问题上,田维始终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和犯罪构成,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观点受到了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几任承办人员的认同。

      


     

精彩的代理工作

本案的辩护工作始终围绕本案的全案证据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形成了以下重要辩护观点:

(1)身份存疑:A本人长期在公司总部负责人事、行政等方面工作,并不具备财务管理职权,更不存在与项目公司资金相关的职务,并不能实际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来挪用项目公司资金。
(2)非“公款私用”:A作为项目公司之一的法人,其本人将涉案款项全部用于了正常的公司经营,并未用于任何与其个人相关的活动中,更未从中为个人谋利。这与挪用资金罪惩处“公款私用”的职务腐败行为、维护“私法领域中的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规范目的相悖,其行为根本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单位意志:。纵观全案事实,案涉事实系总公司X公司集团管理层集体决策、执行,是X公司的单位意志体现,并且资金也均被用于了单位经营,不应将其认定为A的个人行为。
(4)类案要旨:援引当前已生效的诸多挪用资金罪的无罪类案裁判要旨,比如:①同一股东投资的两家公司间款项流转,若不能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则无法认定资金归个人使用(参见(2018)粤13刑终227号判决书);②行为人非单位员工,且款项挪用系单位明知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参见(2017)鲁15刑再6号判决书);③未以个人名义将款借出,也未谋取个人利益的,或者转款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均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参见(2016)川11刑终172号判决书)等。
(5)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中,实际损失本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素。本案《起诉意见书》刻意将“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发的XXX项目无法正常交付”作为本案项目公司损失的具体表现,存在着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6)其他辩护观点:对本案存在的刑民交叉、不存在实际被害人、项目公司亏损的客观原因等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和说理,力争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良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辩护工作与辩护观点受到了办案机关的全面认同,最终实现了当事人未被起诉的最佳辩护效果。



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律 师 简 介


       

          

田维 律师


法学博士,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院聘)、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能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刑法学会理事,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多次担任公检法部门咨询专家,曾于成都市检察系统挂职。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