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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刑辩】蜀鼎律师魏东教授参加毒品罪案办案公益培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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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3

      2023年9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昆明会议纪要”公益培训第二日课程成功举办。         

           


      公益培训第四讲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魏东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潘金贵教授主持。本次公益培训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律师、检察官、法官、警察、高校师生共100余人聆听了本次公益培训课程。

          


       魏东教授首先从毒品犯罪罪名适用问题的研究方法进行展开,他认为毒品犯罪罪名适用问题主要与金融领域刑法论问题交叉,并在介绍领域刑法理论后指出,在“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这个交叉点上产生领域交织现象,针对相关竞合问题的理论研究,只有运用“毒品金融领域刑法”理论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魏东教授认为,虽然《昆明会议纪要》中限定了身份为“吸毒者”和“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但是“吸毒者”的指向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不能适用“购毒即贩毒”的罪名定性推定规则,“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词也指向模糊且两者交叉规定会导致指向上出现混乱性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代购毒品的罪名适用问题,魏东教授阐释了代购毒品中“从中牟利”的认定处理问题、“似是而非型”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以及代购者与拖购者的共犯论等问题。对于居间介绍毒品的罪名适用问题,魏东教授主要通过居间介绍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及陪同贩毒行为的罪名适用几大方面进行展开,并且穿插多个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于陷阱教唆毒品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魏东教授指出,《昆明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了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等情形下对被引诱者的定性处理问题,但是并没有规定对有罪责的引诱者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魏东教授在讲座中强调了毒品犯罪与洗钱罪竞合时的罪名适用问题。魏东教授认为两罪均属于毒品金融领域刑法论的事后犯(事后的掩隐犯)实质意义上的洗钱罪,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做了讲解。对于毒品犯罪本犯与自洗钱的不法竞合问题上,魏东教授在基本立场上赞成“相对数罪并罚论与具体决定论”,主张按照金融领域刑法论、“自洗钱”行为定型的金融领域掩隐化限定论、“自洗钱”具体区分为本犯事后的掩隐行为(本犯的事后行为)与本犯事中添加的掩隐行为的规范类型二分法论,确定在本犯与自洗钱不法竞合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具体标准。

      

        

魏东教授的公益授课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毒品犯罪刑法规定和《昆明会议纪要》精神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获得了组办方和现场听课法律人员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


蜀鼎刑辩 铸鼎于蜀 业盛九州



     

律 师 简 介


                   

         

魏东 教授


  法学博士/教授/博导/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导,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获“四川省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专业律师网)、“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承办律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法律博客“2011年十大影响力博主”、“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律师”(法易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知名刑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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