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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刑辩】简评沈德咏案一审判决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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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07

           

简评沈德咏案一审判决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四川大学法学院  


据媒体报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原法官)沈德咏受贿超64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在判决说理中指出“沈德咏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并且特别强调“沈德咏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对于沈德咏受贿案的量刑是比较合理的,原因就在于“一审宣判中指出,沈德咏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一系列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的司法判决结果是比较合理的,值得肯定。试想一下,如果“不是”因为本案存在这么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即如果“沈德咏在到案后‘不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是’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不是’认罪悔罪,‘不是’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不是’且揭发他人犯罪,‘不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的判决结果就可能“不是”判处有期徒刑了。当然,司法判决不是假设的结果,而是依据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严肃判决。

那么,本案一审判决中反复强调(针对全案事实情节)“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以及(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这种释法说理是否能够妥当诠释“沈德咏受贿超64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这一判决结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不无疑问。

其一,法理疑问:基准刑与综合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基准刑的确定,受贿300万元是10年以上,那么6000万元以上是15年吗?如果60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不是15年,而本案判处15年,难道不是“从轻处罚”吗?笔者认为,本案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之所以是比较合理的,正是基于本案存在一系列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如前所述,如果“不是”因为本案存在这么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那么,本案可能就不应轻判为有期徒刑而是应考虑无期徒刑了。正是基于此,本案一系列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在实质上适用了,但是在判决说理上硬生生地强调“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就显得缺乏说服力。尤其是强调(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令人费解,针对一般立功如此说理可能不存在什么大问题(而实际上也有值得考虑之处),但是针对重大立功如此说理就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因为刑法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含义应该理解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个法条规定中根本就没有提及“从轻”问题(即只有针对一般立功才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问题),由此可见针对重大立功应当“以从轻处罚为前提”,只是“从轻”幅度可以有所限制而已,而不是直接解释为(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其二,法理疑问: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本案能否说只适用了部分从轻处罚情节但是没有适用重大立功情节,正如一审判决所强调的(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这涉及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法官可否选择性适用部分从轻处罚情节(例如本案“沈德咏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等情节),而选择不适用部分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例如本案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如果说可以,那么,选择性适用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所有从宽处罚情节(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都应该作为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适用,只是在选择“从宽处罚幅度”适用上存在法理空间和自由裁量空间,而不是在选择“从宽处罚情节”适用上存在个人喜好或者选择性司法的空间。因此,司法审判在认定成立“可以型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应当明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根据本案整体案情事实情节,“可以”较大幅度从轻、较小幅度从轻或者不予以从轻处罚;重大立功情节只是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义上属于“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而不属于“可以型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本案只能在(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能直接阐释为(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而是应当确认(针对重大立功)“适当幅度从轻处罚”。

其三,刑事政策疑问:不能只考虑立功(以及重大立功)针对被告人的特殊预防功能,还应考虑立功(以及重大立功)的一般预防功能以及国家和社会治理犯罪上的政策功能(即反腐败的策略功能)。尤其是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问题上,国家极力鼓励公民(含被告人和罪犯等在内)检举揭发贪污腐败犯罪是重要的制度设计,监察法不惜在刑事诉讼法之外特别地设置封闭性调查程序来强化反腐败工作,司法上反而自作聪明地搞(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话就很可能使得反腐败工作受挫,表面上是出于严惩腐败犯罪的考虑,实质上恰恰可能出现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的局面,因此司法上(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做法就值得反思检讨。

可见,司法判决书所出现的(针对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这类说法应当谨慎,如若不然,今后谁还会立功、重大立功?即便受贿6456万元判有期徒刑的结果不需要立功(以及重大立功)来背书,但是反腐败政策还需要立功啊!刑法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含义应该理解为“以从轻处罚为前提”,并且在承认重大立功予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的释法说理应该没毛病,所获得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三个效果可能会更好

附:

曾参与薄熙来、周永康案件审判的正部级“老虎”领刑,两个罕见细节首次披露

政知圈 政知圈 2023-08-04 19:51 发表于北京
撰文| 余晖 高语阳 董鑫
落马一年多之后,“老虎”沈德咏迎来了他的结局。
8月4日,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敛财的数额超6456万。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一审宣判还首次披露了沈德咏案的两个罕见细节。

曾参与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
沈德咏是在2022年3月被查的,他被查时,已经68岁了,他也是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
沈德咏出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他曾在江西、最高法、上海等地工作,曾担任过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沈德咏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还参与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
2018年6月,沈德咏离开最高法,到了全国政协工作。
政知君注意到,沈德咏离开最高法时是提前退休。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沈德咏的职务。当时,距离沈德咏到龄退休还有不到1年时间。
当时,最高法曾发文称,沈德咏是“我国首批大法官中最后一位离开法官岗位的”。
在离职告别书中,沈德咏称,中央决定提前一年左右的时间,免去他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的各项职务是“根据他的诚恳请求”。
2022年9月,沈德咏被双开。通报直指,他大搞司法腐败,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受贿细节首次披露
沈德咏的一审判决中还披露了一个重要犯罪细节。
根据宣判信息,沈德咏的敛财时间为1995年至2022年3月。
在落马省部级干部的判决中,敛财时间明确到月份的并不多。判决显示,他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岗位上开始敛财,历经江西高院、最高法院、中央纪委、全国政协,4家单位,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
沈德咏于2022年3月落马,也就是说,他直到落马当月还在敛财。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在沈德咏案中,他的秘书、配偶、女儿也均涉案。
双开通报中指出,他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
2023年5月,沈德咏一案开庭。检方指控显示,沈德咏直接或通过其配偶、女儿收受相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
此次一审宣判中指出,沈德咏收取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沈德咏还收受黄金制品、车辆。
政知君注意到,在落马官员判决中,有关受贿的情节大多表述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xx元”。而沈德咏的判决中还具体列举了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此前,2019年5月,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受贿案一审宣判。
张化为被认定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金条、玉石、珠宝首饰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4.93万余元。

有重大立功但不足以从轻
一审宣判还首次披露,沈德咏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般而言,受贿案件在量刑过程中,除了受贿数额,是否自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坦白、如实供述等都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此类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中指出,沈德咏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此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老虎”不少。
比如,法院在审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和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两起案件时提到,孙立军、傅政华均“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其中就包括“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与傅政华和孙力军不同的是,沈德咏并未被从轻处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德咏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没有从轻或从宽处罚的“老虎”还有一人。
2021年1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提到,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资料|央视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律 师 简 介


            

        

魏东 教授


法学博士/教授/博导/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导,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律师。获“四川省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专业律师网)、“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承办律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法律博客“2011年十大影响力博主”、“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律师”(法易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知名刑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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