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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执行】蜀鼎执行团队执行异议获支持,价值3000万元股权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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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25

                

执行异议获支持,价值3000万元股权回归

蜀鼎执行团队-梁光术、姚尧、梁刚律师


  一、案情简要


2017年3月,某有限合伙企业(下述简称合伙企业)向某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3000万元,取得14.29%的股权。2018年,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签订了具“对赌协议”性质的《协议书》,约定有限公司应每年达成一定的经营目标,如未达成,则合伙企业已投入资金将转化为借款,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2019年,因有限公司未能达成经营目标,有限公司作出决议:同意解除2017年的《增资协议》,合伙企业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同意根据《协议书》将合伙企业3000万元的投资款转为借款。同意公司、各股东及合伙企业根据偿还款项进度,配合办理公司减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意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的14.29%股权作为有限公司的担保。

因有限公司未依照《协议书》付款,合伙企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次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2019]川01民初7038号),对双方达成的《借款偿还及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予以确认。其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7月,有限公司向合伙企业自愿履行支付合计920余万元,此后拒绝付款,合伙企业被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共计400余万元。

  二、局面被动

2020年11月后,形势逆转。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书裁定再审,2021年6月,再审后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再14号),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合伙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仍维持了原判。其后,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400余万元,并申请执行法院冻结、查封了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14.29%股权。

2022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5916号之二),对该14.29%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2022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5916号之五),将该14.29%的股权以人民币83万元直接变卖至案外人,2023年1月,该14.2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至此,合伙企业局面陷入被动:一方面,3000万元投资款不仅未能收回,股权还被过户至他人,合伙企业失去权利依托。另一方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回转剩余款项320余万元,且有限公司已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起诉合伙企业退还之前支付的920余万元,合伙企业成为了纯粹的债务人。

  三、力挽狂澜

2023年2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合伙企业委托,梁光术主任律师带领执行团队姚尧、梁刚律师,全面接手本案工作。

首先,团队律师与合伙企业相关知情人员多次召开视频会,了解案件情况,同时收集和调阅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然后,召集专家论证会,对团队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形成两项共识:
第一:本案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增资协议》解除后的依法清理。
《公司法》与《民法典》(以前为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增资款缴纳并股权登记完成后,签订“对赌协议”关于出资款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属于与公司“对赌”,借款偿还请求权成立并得到司法保护的前提是公司履行减资程序(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变更登记等),因有限公司尚未完成减资程序,故本案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之间尚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增资协议》系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2019年8月,有限公司股东会已决议解除《增资协议》,并同意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的14.29%股权作为有限公司公司的担保,故双方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案涉股权是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正在进行诉讼中的争议标的,成都中院的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理由在于:
1、《执行裁定书》均没有依法送达,执行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7、88条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2、对执行标的股权,合伙企业享有的是担保质权,而不是财产权,《执行裁定书》权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3、对标的股权的委托评估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实施的拍卖、变卖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4、2022年3月,合伙企业已对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限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或者股东受让股权实现合伙企业退出公司,因此,执行标的股权不仅是执行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更是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其作为有限公司债务的担保并最终应恢复登记至原股东的权属性质正在经历司法确认,依法应当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5、变卖程序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裁定书》应予以撤销。

最后,立即采取两项应对措施

第一:撤诉后重新起诉,明确案涉股权为诉讼争议标的。
团队律师基于前述法律分析,向委托人提出:以合同已解除为基础事实,依据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提出更准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我方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案号:【2022】川0193民初6298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后重新起诉。合伙企业撤诉后,于2023年2月20日重新起诉并立案(【2023】川0193民初3125号),请求确认:自《增资协议》解除之日起,登记在原告名下的14.29%股权属于对被告一应归还给原告的出资款本息的担保,待公司减资程序完成后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提出执行异议
2023年3月15日,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执行团队律师准备齐全《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清单》等全部材料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材料,2023年5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执行异议听证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认定合伙企业关于撤销(2021)川01执5916号之二执行裁定、(2021)川01执5916号之五执行裁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23年6月6日,制作了《执行裁定书》(【2023】川01执异403、404号),裁定:撤销本院(2021)川01执5916号之二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川01执5916号之五执行裁定。

至此,经过执行团队律师专业、卓有成效的工作,价值3000万元股权成功回归!

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律 师 简 介

            

            

梁光术 律师


蜀鼎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兼职研究员,荣获"政府法律顾问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历年来,为中铁十九局集团、中建股份、中建六局、四川路桥股份、四川路桥集团、成都建工集团、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深圳建司等60余家建筑工程公司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300余件,收回工程款逾50亿元。为绿地集团、冠城集团、成都旭和房产、百庆物业集团、新疆石河子银泰实业等30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代理诉讼案件超过100件。深耕执行。代理各类执行案件(含诉讼、执行全过程代理)逾1000件,有效运用调查令等财产调查手段,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全程参与了实际出资人起诉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从中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活动,该案作为全国性典型案例,确立了“实际出资不能阻却执行”的司法原则。


                    

            

姚尧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娴熟的律师职业素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先后为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津鑫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马龙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宇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启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等各类法律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梁刚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
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从业四年来,为四川路桥股份、四川路桥集团、成都建工集团、江西有色建设集团等多家建筑工程公司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数十件,收回工程款超亿元。
深耕执行。代理各类执行案件(含诉讼、执行全过程代理),有效运用调查令等财产调查手段,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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