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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远:《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精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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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06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精准保障

 

张晓远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四川省妇联巾帼维权智囊团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系统性的修订,发展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新理念,解决了妇女权利保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谱写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其中创新了更多的制度以实现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充分保障:


     

一、新增鼓励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婚前体检对于优生优育,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都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规定也是为了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相衔接,通过婚前体检,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满足男女双方相互的健康知情权,发现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否则,配偶另一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二、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的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教育不够重视,很多夫妻缺乏婚姻辅导,不能理性的对待婚姻、科学的经营婚姻,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确立婚姻家庭辅导制度,为适婚、已婚及离婚男女提供婚前、婚后的专业性辅导,普及婚姻家庭建设与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学习爱、守护家”,解决各种婚姻家庭冲突,提供心理疏导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新增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感情、互相信任及手续繁琐等因素的考虑,夫妻共有的房产往往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显名共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为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的第三人很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隐名共有人只能向显名共有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隐名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就可能会受到损害。夫妻财产联名登记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的漏洞,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防止共有人擅自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四、确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二是离婚时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实务中,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了解或者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大量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难以实现。该制度可以有效减轻离婚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妇女在离婚中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完善了家务补偿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该条款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相衔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其立法目的在于公平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倡导建立新型的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夫妻合作模式,顺应现代社会社会性别分工转型的新趋势。





         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将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促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女性的歧视、暴力,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文图片)


此文发表于《分忧》杂志2023年第1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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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简 介


         

          

张晓远律师

法学博士,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执业27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律师业务。长期为华神科技(股票代码000790)、恒康医疗(股票代码002219)等多家上

市公司以及多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法律服务。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全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审理各类仲裁案件数百件。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在《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秉持“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诚,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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