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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风破浪 荣耀护航 |蜀鼎2022年度十大案例盘点
点击次数:754
日期:2023-01-05

                 

请回答:2022

乘风破浪

荣耀护航

              

              

法律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印在心里。法律政策和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来彰显。在2023蜀鼎十五周年即将到来之际,蜀鼎官微重磅推出“请回答:2022”系列年终盘点之案例篇。


蜀鼎所本年度归档各类诉讼案件400余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法治精神。我们从中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十起案例中,既涉及诈骗、危害野生动物等方面的刑事案件,也有涉及证照返还、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民事案件,还有化解农民工集体讨薪的行政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01

11


蜀鼎律师为公司老总涉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

               

                 

2020年5月,蜀鼎所接受民营企业家N某、Z某委托,指派蜀鼎所名誉主任魏东律师、李红律师和田维律师分别担任其涉嫌诈骗案的二审辩护人。

该案原一审判决认定,N某、Z某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财政技改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并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蜀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充分阅卷、多次论证,认为N某、Z某均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为两位企业家作无罪辩护,并且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和无罪辩护意见。

2021年4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2年11月对N某、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N某、Z某的起诉。

本案前后历时两年多,从认定诈骗罪的原一审判决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使得当事人实现了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最终为当事人取得无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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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1


一朝挂靠施工,八年沉重维权——蜀鼎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成功挽回被挂靠企业损失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建筑公司”)于2011年同意包工头周某挂靠施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以A建筑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某市小学改建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承包制,实行乙方(周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周某按工程总造价(以审计金额为准)的1.5%缴纳管理费。


某市小学改建项目施工期间,周某以A建筑公司名义继续承揽两个施工项目,双方未再针对该两个项目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仅口头约定参照第一个挂靠项目执行。小学改建项目施工期间,周某就该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B劳务公司,并以A建筑公司名义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公司因无力垫资和支付民工工资,在组织施工班组施工到主体二层时(2012年春节来临之际),其项目负责人即撤离施工现场。其后,B劳务公司原组织的施工班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大部分作业工人均由周某接管和发放工资。但是,周某未与B劳务公司就劳务分包合同解除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2012年8月,小学改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B劳务公司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6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结算单价为据要求A建筑公司结算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和相关材料费用。仲裁委受理后,曾电话通知周某应诉,但周某以B劳务公司早已退场为由未引起重视,未领取仲裁文书,并因A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仲裁委无法邮寄送达。其后,仲裁委员会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文书,并缺席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A建筑公司向B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合计约80余万元。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6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冻结A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后,A建筑公司方才知晓。


之后,A建筑公司委托蜀鼎所执行主任王春城律师、涂小波律师展开了艰难的后续漫长维权路。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检察监督、再审等程序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6年初最终撤销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后,B劳务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已在执行阶段扣划至中级法院账户的80余万元案款申请保全冻结。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3年诉讼后,最终尘埃落定,法院最终酌情判定A建筑公司向B劳务公司支付周转材料费10余万元。此后,A建筑公司继续维权,针对所造成的损失先是对B劳务公司提起保全侵权赔偿诉讼。同时,周某因挂靠施工的三个项目,均存在A建筑公司参与后续管理和垫资施工的情况,周某感觉需要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垫付工程款,未再对后续部分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并拒绝与A建筑公司办理项目竣工结算。为此,A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以周某和其合伙人为被告,要求支付现已与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的2个挂靠项目中(另1个挂靠项目另案处理)原垫付的工程款项(包括工程借款、质量保修费用等)并赔偿A建筑公司产生的相关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00余万元。本案一审法院对A建筑公司未查明和支持A建筑公司发生的质量保修费用,对多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也未支持。本所律师代理A建筑公司于2021年元月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针对质量保修项目和相关费用的发生进一步补强证据,同时针对原已发生的多起案件的律师费均系因周某原因引起的合理费用支出进行了重点阐述,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并改判A建筑公司原发生的工程借款、质量保修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均由周某承担。


2021年11月,本所律师继续代理A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全部案款约150余万元均予以执行到位。本案系因挂靠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系列纠纷案件,对被挂靠建筑企业的教训无疑是沉重的。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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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辩护的某虚假诉讼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2年5月30日,四川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蜀鼎所名誉主任魏东律师、何为律师所提出的W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审查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W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W某获得了完全的无罪身份与人身自由。


刑事辩护的正道、王道和至高境界只能是依法辩护、专业辩护、精细化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捷径可言,每一页卷宗都可能发现有利证据,每一次会见都可能获得关键细节。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案涉19个项目的性质及金额认定并没有考虑到特定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行业惯例。本案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在认真阅卷、仔细罗列辩护证据、客观分析案情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长达27页的《律师意见书》,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审查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执著、反复地向承办检察官反映辩护律师意见,最终为当事人还原了事实真相,赢得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维护了W某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本案是刑事律师有效辩护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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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1


蜀鼎律师代理某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公司实现工程款债权3000余万元


                          

                

2021年10月,蜀鼎所执行主任廖宏程律师、王飞律师,接受C公司委托,担任C公司诉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为C公司实现工程款债权3000余万元。


案件背景:
A公司为泸州某房建项目业主;B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C公司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A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在A公司破产重整阶段确认B公司对A公司享有1.2亿元的工程款优先债权。A公司同时引入投资方,对B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债权可以实现全额清偿。C公司通过劳务大清包方式在B公司处承包该项目,B公司还应向C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款3000余万元。因B公司对A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冻结,加之B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已经无力向C公司支付该项目剩余工程款。C公司要追回该项目的工程欠款,只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A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c公司清偿。

本案的焦点: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发包方已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本案起诉时破产重整方案已经通过;本案发包方对总承包方的债权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冻结。
故本案的焦点及在于:C公司起诉A公司,是否会影响A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执行;是否会影响B公司申请冻结工程款债权的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本律师作为C公司代理人,细致的分析企业破产法、建工司法解释及C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法院详细论述,本案的A公司向C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不会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且B公司债权被冻结不会影响到C公司要求A公司向其承担责任。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均采纳代理人的观点,为C公司实现工程款债权3000余万元。

      

05

11


蜀鼎律师成功辩护危害野生动物罪案:从取保到缓刑


                  


                    

2020年底,蜀鼎所名誉主任魏东律师、李红律师接受N某亲属委托,担任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的辩护人。2022年初,四川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缓刑。

本案中当事人是一名动物爱好者,饲养各种“异宠”,但其主观上不是很清晰地知道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侦查机关指控其先后实施15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购买的动物制品价值总计高达十余万元,并认定其行为已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幅度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按照补充的司法鉴定意见,本案的动物数量和动物制品价值均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其物种也依法不能鉴定为野生种群。对此,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再次进行了沟通。检察官经审查,在提起公诉时采纳了律师意见,取消了对其中5笔事实的犯罪指控,也依法取消了“情节严重”的指控,同时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作出缓刑的判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和案件的审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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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1


一个案件、四年官司、三个法院、七个裁判


                       

               

蜀鼎所管委会主任张晓远律师代理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与其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历经四年,三个法院共作出了七份裁决书和判决书。最终成都中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诉讼经过:1、2018 年底,原告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 年 3 月 4 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8)川 0107 民初 7744 号裁定书】。2、原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8 日依法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定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0)川 01 民终 813 号裁定书】。3、2021 年 1 月 4 日,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间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武侯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27 日裁定本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2021)川 0107 民初 88 号裁定书】。4、2021 年 3 月 11 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川 0104 民初 4669 号裁定书】。5、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 2021 年 11月 26 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决,并指定锦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1)川 01 民终 20599 号裁定书】。6、2021 年 12 月 8 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又对本案重新立案审理,并在 2022 年 5 月 5 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某十日内返还案涉公章资料【(2021)川 0104 民初 21693 号判决书】。7、被告刘某某再次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2022)川 01 民终 15451 号判决书】。

至此,本案终于尘埃落定。一个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却经过了四年的审理、三个法院出了七个裁决书和判决书,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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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1


蜀鼎律师为受贿案件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刑罚

                    

               

2021年8月,蜀鼎所合伙人李红律师接受J某亲属委托,担任J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指控J某涉嫌受贿金额47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和会见J某后发现,检察院指控的共11笔受贿事实中,在犯罪形态上有8笔“代持”型受贿,金额共计611万余元,应分别认定为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有3笔受贿事实,金额共计3718万余元存在疑问,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量;在认罪悔罪态度上,有10笔事实是J某主动交代的未被监委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且J某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将上述律师意见提交给检察院后,与检察院积极沟通,在2022年5月25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再次建议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之后,检察院采纳了部分律师意见,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出具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7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综合考量全部案件事实和定性,认定指控的7笔事实共计46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并且J某具有主动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等情节,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J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红律师为J某争取到较轻刑罚,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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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代理一起涉外赠与合同纠纷,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蜀鼎所党支部书记梅松律师、尹阳春律师、梁筱爽律师代理一起涉外赠与合同纠纷,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本案原、被告为舅甥关系,老人(原告之外祖父、被告之父)生前写有书信称将案涉房屋出售款赠与其外孙女(原告),后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房款,本所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

在立案过程中,代理律师因请求权基础就案由问题与立案庭产生分歧,立案庭法官认为本案属于遗赠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但代理律师认为,该信件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并非遗赠纠纷;原告根据外公书信赠与而取得的是合同请求权,而非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该案也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若以前述案由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将对案件诉讼策略产生重大影响,故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本所律师确定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因老人在书信中称呼原告其中文名,但因原告出生美国,为美国国籍,因此其并没有中国官方认证的与赠与书信中相对应的中文名,导致在证明老人写信赠与的对象问题上存在重大阻碍。后代理律师多方查证、梳理,最终找到原告幼时回国时中国使馆出具的旅行证,该旅行证载明了原告中文及英文名字,解决了身份问题的难题。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原告与老人不存在赠与合意,另,案涉房款在老人去世前已将售房款赠与自己,表明老人撤销了之前的赠与行为。故本案争议焦点围绕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等展开。本所律师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老人去世前以书信向原告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感恩节回信表示接受赠与并感谢外公,形成了赠与和接受赠与的合意,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被告辩称老人去世前已将款项转赠自己,但根据本所律师调取的老人银行流水看出,所有转款均发生在老人去世前夕,分七次转走而非一次性转走,且代理律师从被告提交的老人病例记录中发现,老人去世前长期住院,医院多次诊断其神智不清,且在老人病情危重时被告放弃对其父亲的抢救治疗,反而前往银行转款,均违背常情常理。因此结合前述证据,转款行为本身既不能证明系老人自己操作,也不能证明老人授权被告操作,达不到老人将款项转赠被告的证明目的。对于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代理人认为,首先,继承人的撤销权严格受限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而在本案中并未出现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被告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其次,撤销权为形成权,而非财产权,撤销权不属于可继承的范围;最后,“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最高原则,老人向原告赠与售房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为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以任意撤销权,将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思,是对民法最高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

本案经历立案受阻、国外证据的取证、三级认证的多重障碍、代理律师近十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银行调查取证的曲折,最终,通过我所律师梳理、调取的证据佐证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论述,人民法院从法律和情理上充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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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成功辩护一起非法采矿案


           

             

 2020年6月,蜀鼎所合伙人李红律师、李妍君律师接受L某亲属委托,担任L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指控L某涉嫌盗采、私售砂石,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22年6月30日,四川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时对L某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0月27日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关键证据,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中均存在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的情况,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仅要认真阅卷,还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针对鉴定的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在本案中,针对鉴定意见问题,辩护律师反复研究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通过咨询测绘专家,了解了具体测绘方法及其结论的准确度,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测绘报告中存在的疑点逐一梳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对测绘报告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对该报告不予采信,但公诉机关未引起充分重视;在审判阶段,辩护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和专业发问,逐一击破了测绘报告的结论,使合议庭充分重视到《起诉书》对本案非法采矿数量的指控缺乏充分依据,并为本案大幅度降低涉案金额奠定了基础。本案取得的良好效果,与辩护律师殚精竭虑思考和研究辩护方案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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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代理某劳务公司化解农民工集体讨薪行政处理案

                     

               

2022年3月,本所接受某劳务公司委托,指派蜀鼎所执行主任王春城律师、孙毅律师代理该劳务公司与24名农民工因拖欠工资引起的行政处理纠纷案。


本案中,劳务公司系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下称“总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工程,劳务公司与24名民工签订有《劳务合同》,但并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全部通过专用账户支付民工工资,而是由劳务公司将部分工资直接支付给了24名民工所属班组的包工头巫某代收代付。巫某收款后,挪用了部分工资,后以个人名义向24名民工出具了《欠条》。拖欠数月后,该24名民工向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集体进行投诉。A市人社局向总包单位出具《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该24名民工工资。为此,总包单位责令劳务公司限期处理,否则将按照劳务分包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不予办理结算付款。

承办律师经对劳务公司提供的资料研究讨论后,由孙毅律师前往A市人社局协调该案。通过与24名民工座谈和进一步证据收集,以包工头巫某代领民工工资时向劳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其向24名民工出具的《欠条》为依据,阐述本案虽是因民工工资管理问题引起,但现有法律关系已发生转化,且本质上是包工头对24名民工欠款的履约问题。经多轮谈判协商,律师成功说服A市人社局不宜简单地以行政处理方式解决本案。

A市人社局采纳律师意见,并建议24名民工撤回行政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24名民工将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巫某作为被告起诉至A市法院,孙毅律师继续代理劳务公司。经法庭审理,查明24名民工的实际欠付工资、劳务公司已付款项,以及巫某伪造代领工资委托书中部分民工签名的事实。根据各方过错和巫某的经济现状,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由包工头巫某向24名民工直接支付一半欠款,剩余一半由劳务公司代巫某垫付(劳务公司向巫某追偿),且劳务公司垫付款由总包单位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代付24名民工的处理方案。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本案要点在于厘清农民工主张的拖欠工资发生的法律关系转化,避免人社局简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再由总包单位向劳务公司追偿的行政处理决定,避免了总包单位、劳务公司与包工头巫某陷入追偿权的连环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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