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成都市民营企业家N某和Z某涉嫌诈骗罪案在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正式宣判前,因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决定对N某、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N某、Z某的起诉。至此,N某、Z某获得无罪处理结果和完全人身自由,愉快回家准备过年。
2020年5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民营企业家N某、Z某委托,指派蜀鼎律师魏东教授、法学博士李红律师和法学博士田维律师,分别担任其涉嫌诈骗案的二审辩护人。
该案原一审判决认定,N某、Z某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财政技改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并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蜀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充分阅卷、多次论证,认为N某、Z某均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为两位企业家作无罪辩护,并且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和无罪辩护意见。2021年4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两位公司老总N某、Z某决定继续委托魏东教授、李红博士和田维博士担任其辩护人。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和一次庭审,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本案证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了以下重要辩护观点,最终被法院和检察院采纳,是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一,某公司技改项目真实客观存在,且投资金额高于申报金额,获得补贴实质符合技改补贴政策,未侵犯国家财产,并不存在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为支持上述观点,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进行技改的所有真实合同、付款凭据和发票等书证,以及由当事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技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证实该公司进行了真实技改,且完全符合技改补贴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辩护人认为,该公司的申报材料仅是部分形式要件造假(由另一单位人员私自伪造),而不是实质的技改项目虚假;该公司获得的补贴符合国家技改补贴政策,在实质上并不存在骗取国家技改补贴款的事实,不应认定为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因而不存在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第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N某、Z某对另一单位人员的造假行为共谋或明知,从而不能认定N某、Z某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第三,本案应当限制打击范围,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发回重审审理,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2年11月对N某、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N某、Z某的起诉。
本案前后历时两年多,辩护律师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蜀鼎所刑事辩护专业优势,尽心尽责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从认定诈骗罪的原一审判决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使得当事人实现了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最终为当事人取得无罪的结果,为蜀鼎所众多无罪判例又增加了一个经典案例。
近年来,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成功辩护了大量涉企经济类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名被告人、多家被告单位获得无罪、缓刑或轻判判决。蜀鼎律师将继续践行国家法治理念,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号召,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无辜者依法洗清罪名欢呼!为蜀鼎律师的专注敬业精神和专业辩护能力点赞!
律 师 简 介
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法一教师党支部书记,四川省能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刑法学会理事,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自贡市仲裁委仲裁员,多次担任公检法部门咨询专家,曾于成都市检察系统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