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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亮点解读-周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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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20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情况,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定各种社会治理措施,构建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框架,铸造了一部“反电诈、护财产、保民生”的严密法网。本文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部分亮点进行解读,以期为推进新法落地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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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明确、方法得当、上下齐心

(一)目的明确。“当法律目的消失时,法律自身也消失。”立法目的对理解法律之要义以及推动法律的实施均具有重要的价值。法律规范条文表达着特定的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立法目的予以实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由此可见,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既关涉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一部极具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的“保护法”。

(二)方法得当。“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不是通过研究,而是通过对使用方法进行理性检验而建立的。”评价一部社会治理法律,关键就在于其所提出的治理方式方法是否妥当。《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本文将其概括为“全面治理、精准治理”的基本方法论,既在宏观上对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措施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又从微观上强调了精准防治的工作理念,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促进社会生活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上下齐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出“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的基本要求,国务院率先垂范,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上下齐心、团结一致,筑牢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制度藩篱,夯实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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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念先进、技术赋能、共享共建

(一)理念先进。作为一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吸收了司法实践和域外治理的重要经验,以先进的治理理念统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一是源头治理,釜底抽薪。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在入口处建立筛查预警机制,破除电信网络诈骗所依赖的技术基础,极大限度地缩减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二是过程治理,全程监测。电信网络诈骗的最终目的是要攫取被害人的财产,而所涉资金的流转势必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结算部门完成。为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此外,还要求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等,进一步构建起全程监测的基本制度。三是精准治理,对象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方面针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被害人群提出了精准宣传教育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又在相关防范举措上精准到具体的责任人,不搞“一刀切”,并建立完善的申诉救济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治理措施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了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完善工作机制。

(二)技术赋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充满科技含量的现代先进立法,是我国近年来科技进步的典型示范。其所涉及的科技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反制技术措施,预警劝阻系统等等。其将各领域、各行业的先进科技技术赋能到反电信网络诈骗之中,进一步增强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科技实力,有效提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性、先进性和有效性。

(三)共享共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方面致力于打破信息壁垒,改变有关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三、举措创新、责任压实、有序衔接

(一)举措创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诸多社会治理新举措,极大地提升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可能性和复发性。例如,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又如,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再如,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二)责任压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相关部门提出了严密的工作职责要求,根据立法精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法的指引下制定本部门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相关部门与人员履职尽责到位;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对其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作出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三)有序衔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与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有序地协调统一。例如,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又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再如,本法专门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民有所呼,必有所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

纲举目张、严密法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统领了这一领域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建设,指明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路径与方法,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期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造更多的社会福祉!‍

    

   简介

             

 

周海浪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周律师具有11年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曾荣获通令嘉奖、全省业务标兵、二等功等光荣称号。转任律师后,主要从事刑民交叉、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合同纠纷等领域的工作,专注新型、疑难、复杂的争议解决案件。周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1200余件,擅长重大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法律功底扎实、理论素养优异,曾在《刑法论丛》《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多篇学术和实务论文,在四川省刑法学会、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等部门组织的竞赛、征文中多次获奖。周律师还对企业合规工作有深入研究,多次为机关、企业开展刑事法律风控培训,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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