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携手共赢-蜀鼎「2021回顾」案例特辑
点击次数:414
日期:2022-01-06

   

2021蜀鼎·十大案例




蜀鼎所律师代理某企业投资合同纠纷案,四川高院驳回原告近亿元诉讼请求,支持委托人7000多万元反诉请求。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为某企业代理的投资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7000多万元的反诉请求,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近亿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当事人挽回超过近两个亿的经济损失,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COMMEND

推荐阅读

二、彭某因行贿罪获免处,蜀鼎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M某被控信用证诈骗罪,蜀鼎律师辩护成功改判轻罪


2021年3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M某亲属委托,指派魏东律师、何为律师担任被告人M某被控信用证诈骗案的辩护人。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最终向法院提出:M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M某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刑期从本来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信用证诈骗罪,减少了足足一半的刑期,当事人和家属非常满意。

辩护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其一,M某由于暂时资金短缺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证融资,无非法占有的目的,M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有巨额的债权,债务人为国企,有判决书、调解书和借款合同予以佐证,且判决、调解的时间在2018年、2019年,并非年代久远无法追回的债权,且债权超过本案的涉案金额,并非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其二,M某在案发后积极联系补货,在补货不能的情况下又委托律师与被害公司协商退款事宜,且最终退还了所有款项。 

其三,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货款、债务和开支,未肆意挥霍资金和逃跑,也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四,M某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

其五,M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其六,本案系单位犯罪,M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轻处罚。




三、唐某某与某学院训练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驳回唐某某起诉


唐某某与某学院训练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廖宏程律师、梅松律师作为某学院训练基地的代理人参与该案一审诉讼。
案涉争议焦点为唐某某与学院训练基地之间的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唐某某的起诉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廖宏程律师、梅松律师在庭审中强调:《九民纪要》要求人民法院以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可以确认唐某某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通过内部分配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在此情况下唐某某因内部分房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裁定驳回。后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裁定驳回唐某某起诉。




四、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蜀鼎所律师取得阶段性胜利


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化解方案》无效,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所魏东律师、梅松律师接受某投资公司、某房产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魏东律师、梅松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在代理意见中对案涉《化解方案》的形成背景、案涉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应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严格区分债的更新与以物抵债的实质区别。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暂取得阶段性胜利。




五、峨眉山百余名业主退房案,蜀鼎所律师代理成都某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一审获胜


2021年1月,蜀鼎所涂强、赵琴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为典型的售后返租案例,113户购房者通过成都某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向峨眉山某开发商购买了案涉商铺,随后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公司代为出租经营,获取租金收益。购房者认为,营销代理公司在对外销售时对购房者作出了十年回本的宣传及承诺,而实际获得的租金收益远低于该广告宣传,因此113户业主起诉开发商及代理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赔偿相关损失。
本案涉及“案涉商铺的性质认定”、“购房者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众多争议焦点。本所涂强、赵琴两位律师接受被告成都某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购房者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已对租金收益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具体的约定,无论开发商还是代理公司均不构成虚假宣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故本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更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所律师对案件焦点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的细致分析及抗辩观点获得了法院的采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如释重负,对蜀鼎律师事务所涂强、赵琴律师及其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了和由衷的赞赏。



六、蜀鼎所律师为串通招投标案无罪辩护成功,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21年5月12日,Z某因涉嫌串通投标案,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李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李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询问跟踪案情进展。
2021年5月20日,该案移送至Z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李红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综合分析案情,提出如下律师意见:该案案涉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而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属于刑法第223、231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规制范围;涉案单位和Z某未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建议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区检察院对辩护人提交的律师意见高度重视,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就该案定性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检察机关经研究决定,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案不涉嫌串通投标罪,并由侦查机关直接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明确Z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李红律师为Z某无罪辩护成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



蜀鼎所律师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成都中院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赖乐锦律师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成都中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委托人上诉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全面扭转局面,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为难得的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本案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共延伸出三个系列诉讼,形成八份判决书,历经基层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在本所律师的长期努力下,该三个系列诉讼皆迎来了三份全面获胜的终审判决。




RECOMMEND

推荐阅读




八、蜀鼎所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当事人被检察院“不起诉”


2020年11月,四川某建设公司相关人员C某、L某、Z某被眉山市某区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魏东律师、何滔律师、何为律师、侯翰律师分别接受三名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为C某、L某、Z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通过蜀鼎律师及时有效的会见及与侦查机关沟通,眉山市某区公安局对三名嫌疑人均变更了羁押措施进行了取保候审。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蜀鼎律师的认真专研证据,多次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分别向检察院递交了“C某、L某、Z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形,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初犯和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律师意见,于2021年12月30 日决定对C某、L某、Z某不起诉。
当事人及家属对于该结果表示满意,对蜀鼎所魏东律师、何滔律师、何为律师、侯翰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高度赞赏。




九、蜀鼎所律师代理某投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合理运用情势变更规则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合伙人张乃博律师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成都中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上诉请求。
2004年,成都某投资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土地及建筑物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将其土地转让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后因政府调规将协议项下地块由原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2019年,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高新区法院起诉成都某投资公司要求按照2004年的《土地及建筑物资产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转让条件及价格继续履行该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按照原《土地及建筑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之价款受让投资公司案涉地块。但若按一审判决,则成都某投资公司直接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
二审中,蜀鼎所律师提出“因案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土地用途变更系由政府规划调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方明显不公平,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理由。最终,成都中院支持了成都某投资公司的抗辩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驳回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原协议的诉讼请求。蜀鼎律师的成功代理为委托人避免损失数千万元。




十、蜀鼎所代理某房屋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胜诉,终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挽回当事人巨额损失


本所合伙人何奇卿律师、姚尧律师作为T某的代理人,代理Z某诉T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瑞都房地产经纪公司诉T某、Z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系列案件经我所律师代理,历经基层法院、成都中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迎来全部胜诉的判决。
2019年2月1日,Z某、T某共同委托瑞都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签订《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瑞都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对成交双方进行签约指导”,Z某、T某分别向瑞都公司支付21万元居间服务费。后因《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除,T某要求Z某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诉至法院。该案经代理律师研判、讨论,最终确认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100万元订金。因该合同解除,买卖双方认为瑞都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瑞都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Z某、T某分别支付居间服务费21万元,违约金89万元。
一审法院以瑞都公司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视为瑞都公司完成中介服务义务,故支持瑞都公司要求按约支付中介费的部分请求,未全部采纳代理人提出的关于双方在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对成交双方进行签约指导”实际还包括促成交易完成之义务的抗辩,T某与Z某均提出上诉。二审中,代理人再次强调根据一审生效判决载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并非买卖双方存在违约,而是合同本身约定不明导致客观上无法履行,案涉《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瑞都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对成交双方进行签约指导”,瑞都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向双方释明。本案中瑞都公司未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时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时间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其在履行居间义务时存在过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完成居间义务,买卖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瑞都公司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故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再次挽回当事人百万余元损失。
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至居间合同纠纷案,从一审法院支付部分居间服务费至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系列案件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挽回了二百余万元损失,委托人对本案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本所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赏。




图片

每一份成功的判决,
对于蜀鼎所来说都是莫大的鼓励与认可,
也更加鞭策着我们要戒骄戒躁,
恪守律师使命和社会责任,
不断创新法律服务产品,
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精细、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