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蜀鼎所律师代理某企业投资合同纠纷案,四川高院驳回原告近亿元诉讼请求,支持委托人7000多万元反诉请求。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为某企业代理的投资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7000多万元的反诉请求,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近亿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当事人挽回超过近两个亿的经济损失,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M某被控信用证诈骗罪,蜀鼎律师辩护成功改判轻罪 2021年3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M某亲属委托,指派魏东律师、何为律师担任被告人M某被控信用证诈骗案的辩护人。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最终向法院提出:M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M某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刑期从本来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信用证诈骗罪,减少了足足一半的刑期,当事人和家属非常满意。 辩护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其一,M某由于暂时资金短缺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证融资,无非法占有的目的,M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有巨额的债权,债务人为国企,有判决书、调解书和借款合同予以佐证,且判决、调解的时间在2018年、2019年,并非年代久远无法追回的债权,且债权超过本案的涉案金额,并非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其二,M某在案发后积极联系补货,在补货不能的情况下又委托律师与被害公司协商退款事宜,且最终退还了所有款项。 其三,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货款、债务和开支,未肆意挥霍资金和逃跑,也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四,M某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 其五,M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其六,本案系单位犯罪,M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轻处罚。 三、唐某某与某学院训练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驳回唐某某起诉 四、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蜀鼎所律师取得阶段性胜利 五、峨眉山百余名业主退房案,蜀鼎所律师代理成都某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一审获胜 六、蜀鼎所律师为串通招投标案无罪辩护成功,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七、蜀鼎所律师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成都中院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赖乐锦律师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成都中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委托人上诉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全面扭转局面,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为难得的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本案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共延伸出三个系列诉讼,形成八份判决书,历经基层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在本所律师的长期努力下,该三个系列诉讼皆迎来了三份全面获胜的终审判决。 八、蜀鼎所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当事人被检察院“不起诉” 九、蜀鼎所律师代理某投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合理运用情势变更规则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十、蜀鼎所代理某房屋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胜诉,终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挽回当事人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