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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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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11

        基本案情被告曾某作为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被告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但未收回全部的工程款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和被告曾某共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审理情况我所合伙人郑子军律师系本案被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被告公司委托后,郑子军律师及时了解案情,确定了应诉方案。庭审中,郑子军律师基于合同约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曾某与原告所签署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应该由曾某和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其次,曾某系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合同,曾某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案涉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约束被告公司;再者,本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原告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经过多次庭审,法院采纳了郑子军律师的上述意见。


针对合同效力,法院认定案涉的分包合同无效;基于曾某个人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根据结算有权向曾某个人主张工程款。


针对担责主体,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因为原告与曾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曾某代表被告公司签订该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公司委派人员进行了工程验收。此外,被告公司为曾某购买社保的行为不能说明被告公司委托其代表公司将公司中标的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公司授权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办案小结作为被告公司也就是本案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面临败诉的重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实际施工人或项目经理越权签署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甚至直接违法转包或分包,而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监管不到位,则这些合同的法律责任往往归咎于承包人。针对本案不同于材料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郑子军律师立足于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深入分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原告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原告与曾某签署合同时主观上明确知晓曾某不能代表公司,其作出的承诺仅对曾某个人有效,否定了曾某的行为代表被告公司,从而将该合同的责任主体范围限定为签署合同的双方主体,而非不知情的被告公司。庭审中,郑子军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最终得到了审判人员的认可,赢得了诉讼。


法院判决由曾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


结合十多年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和大量诉讼案件的代理情况,郑子军律师将继续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研究司法实务中突出的法律疑难问题,总结代理诉讼案件的经验教训,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律师执业素养,为委托人的发展与壮大继续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郑子军律师简介:

       


男,山东临沂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专家律师,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家成员,四川省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成员,成都市律协高新分会“2016-2019年度高新区优秀律师”,2020年获得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刑事辩护专业证书。先后代理民事、刑事、非诉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经验,累积了非常丰富的法律风险素材,同时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案件领域:多年的执业中,所代理的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涉及到合同领域、民事侵权领域、婚姻家庭领域三部分。成功代理了供用电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纠纷、刑民交叉)、婚姻家庭(恋爱关系中的共有财产分割、夫妻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诉讼、继承)、产品质量纠纷(特种车辆)、执行异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雇工受伤索赔、业务外包中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劳动争议(工伤、职工非因工伤亡、职工致人死亡、航空公司飞行员离职)等大量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刑事辩护领域:先后代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买卖枪支、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盗窃、抢劫、绑架、强制猥亵妇女、容留介绍卖淫、寻衅滋事、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火、生产销售假药、敲诈勒索、开设***、伪造货币、制造毒品、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骗取贷款、虚开发票、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刑事案件。

其中代理的邹某某与宜宾五粮液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律师辩护成功,宜宾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检察院撤销对邹某某的指控,邹某某被无罪释放;代理的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获得巨大成功,指控罪名更改为寻衅滋事,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更改为四年左右;代理的杨某某涉嫌放火案,成功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代理的某银行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成功将指控罪名更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的冯某某开设***案,侦查阶段即被撤案处理;代理的张某某寻衅滋事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已经羁押近九个月时间的张某判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代理的文某某贩卖毒品案,法院采纳郑子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文某某贩卖16克冰毒的指控不予认可,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代理的王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结合法理和情理进行辩护,据理力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非常宝贵的机会。郑子军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获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效!2014年以来,随着四川省有关投资理财公司发生的负责人跑路事件,引发了资金链断裂以及一系列公司及负责人涉嫌犯罪,郑子军律师先后代理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涉嫌20多个亿的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某投资理财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涉嫌数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青白江某重大项目投资公司及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骗取贷款案【三个指控罪名不成立】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深受委托人好评!

顾问单位领域:基于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郑子军律师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具有丰富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先后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招标中心、资阳川港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天磊昌达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天晖昌宇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环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里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润宝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大学艺术学院、成都瑞气东来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源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悦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川港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郑子军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积极解答顾问单位的涉法事务,减少法律隐患,避免法律纠纷,极大的维护了上述单位的合法权益,深受好评。在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郑子军律师也不断的累积各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不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确保了法律服务品质的精益求精和专业水准,以至于多年甚至长达十余年时间持续担任同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郑子军律师自执业十余年以来,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追求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不断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准,以专业的执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赢得了信任。

联系电话:13880835877;邮箱:roylawyer_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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