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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代理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主张数千万违约金获成都中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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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07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成都市某区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某区国有平台公司)向原告成都市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支付各类款项343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70余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最终违约金应按年利率18%从2016年8月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至此,本所执行主任廖宏程律师、合伙人梅松律师代理的某集团公司诉某区国有平台公司、第三人某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某区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取得全面胜诉。


    本所律师现将本案所涉两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各位同仁探讨。


一、关于案涉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协议的问题


201411月,某区交通局、某集团公司及某区国有平台公司签订了案涉协议,主要内容为:(1)某集团公司同意关闭所属汽车中心站及分站,由某区交通局撤销车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某集团公司将下属所有车站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的进站许可、参营协议、车站的各种资料免费移交给某区国有平台公司,车站售票系统及行包检测仪,经三方共同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全部转让给某区国有平台公司;(2)三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日内共同比选确认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某集团公司下属所有车站的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机构进场的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审计、评估结果须经某集团公司确认;(3)某区交通局撤销某集团公司车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的补偿费用由某区国有平台公司支付给某集团公司,补偿金额为以审计结果确认某集团公司2013年的车站年纯收益的4.5倍。


某区国有平台公司、某区交通局辩称:本案属于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本案中关闭、撤销行政许可并补偿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本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意见: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虽无法律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结合行政合同的特点可以判定其与民事合同存在以下显著区别:(1)签约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2)签约主体的不平等性;3)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合同体现行政行为并享有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变更、撤销行政合同。结合案涉协议内容,代理人从三个方面阐述案涉协议属于民事合同:(1)案涉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汽车站关闭后的补偿问题,而非为了实施行政管理;(2)案涉协议三方主体完全平等;(3)案涉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为某区国有平台公司,某区交通局在协议中根本不享有行政优益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上述意见。


二、关于本案中违约金是否应予以调减的问题


案涉协议约定如某区国有平台公司违约,应按应付款额(资产转让款与车站关闭补偿款之和)的0.5%/日向某集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约定虽然过高,但确系各方反复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某集团公司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妥善解决的原则,自愿将约定违约金予以调减,并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进行主张。


庭审中,某区国有平台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调减。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以下因素人民法院不应再对某集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减:(1)某集团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主动调减大部分违约金;(2)某区国有平台公司严重违约已给某集团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某集团公司职工生存困难;(3)某区国有平台公司存在重大过错而某集团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4)某区国有平台公司长达五年未向某集团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行为恶劣;(5)某区国有平台公司履约及诉讼过程中,均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不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


成都中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同时成都中院提出: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时,除应全面、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公平合理地进行衡量。确定是否过高的依据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本案中,根据某集团公司的损失情况,兼顾各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成都中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年利率18%进行计算,起算点应追溯至付款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违约金。


本案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诉讼技巧。委托人某集团公司对本案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本所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赏。


     廖宏程律师简介: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家型律师,副教授。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主攻方向为: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侵权法律事务及婚姻法律事务。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国有、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处理过数十件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法学理论修养较高,有《被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原则》、《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论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试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论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城市贫困人口犯罪原因探析》、《多重视觉下的法人人格权》等十多篇法学论文公开发表。廖宏程律师有一颗尊重、关爱、体谅当事人的拳拳之心,"感同身受,共享共担"是其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自觉换位,是对当事人内心体验与外部权益的真诚关照,加上敏锐的思辨,富有冲击力的表达,以及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勤奋的工作态度,使得廖宏程律师深受当事人认同和信赖。


    梅松律师简介:



      梅松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家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高新分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2017-2019年度“优秀律师”。梅松律师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素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执业数年来,其先后担任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晟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道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景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然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大九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曦晨劳务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黑水县人民政府、松潘县人民政府等多家企事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其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合作单位的高度认同。“学不博无以通其变,思不精无以烛其微”,梅松律师始终坚持“一专多能”的执业道路,近十年来处理近千起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现,梅松律师重点处理重大民商事案件和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其代理重大民商事案件近200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40亿元,其代理政府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百余起,均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梅松律师以卓越的办案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及法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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