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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行贿案“免处辩护”成功的法理与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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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03

      

巨额行贿案“免处辩护”成功的法理与经验分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魏东、何为

2020年9月3日


四川老总彭某涉嫌向某官员行贿210万元案,被告人彭某依法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2020年8月24日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辩护获得圆满成功!被告人彭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辩护人表示赞赏!

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将本案辩护成功的法理要点分析与辩护经验分享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罪名辩护:“行贿罪”从行贿动机、行贿资金来源、行贿受益主体的法理辩护成功走向轻罪名“单位行贿罪”

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构成行贿罪,辩护人依法向公诉人提出了罪名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从行贿动机、行贿资金来源、行贿受益主体等方面分析来看依法不应定性为行贿罪,而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获得了公诉人认可,因此《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依法将指控罪名改变确定为单位行贿罪。行为定性辩护、罪名辩护是重要的刑法问题和辩护要点,本案改指控变罪名是有效辩护、辩护成功的重要起点,是被告人彭某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基础。


二、自首辩护:“主动回拨电话”的法理辩护成为关键点和亮点

归案细节分析与法理归纳的成功结合,是本案自首辩护成功的创新性贡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于2016年8月26日下午在接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隐瞒身份的电话告知其找他有事时拒绝见面(因为误认为是诈骗电话),后来过了一会儿,彭某主动回拨电话后,办案人员告知了身份,彭某即与办案人员汇合后一同赶往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成立自首。判决书完全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将“主动回拨电话”并主动同办案人员见面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成为自首辩护成功的关键点和亮点。


三、重要辩点:被索贿与非主动行贿

被官员主动索贿与法理归纳的成功结合,是本案免除处罚辩护成功的重要经验。《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辩护人针对其中一笔130万元单位行贿罪指控,提出了被告人系被官员主动索要并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应定罪的辩护意见。尽管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获得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但是极大地影响了法院裁判态度,判决书明确认定该笔指控“确实存在非被告人彭某积极主动送与的情形,故在量刑上予以考量”的公正裁判意见,也是本案被告人彭某获判免除处罚的重要因素。可以说,“非积极主动送与”应该成为部分行贿案辩护的重要辩点,有利于轻判的有效辩护目标的实现。


四、可能的辩点:悔罪彻底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当时检察院反贪局办案阶段)便主动将违法所得500余万元交纳给办案单位,真诚认罪,悔罪彻底,获得了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的一致认可,公诉机关虽然没有直接认定自首,但是仍然建议“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则在认定自首的基础上作出了“被告人彭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有效辩护目标。可以认为,“悔罪彻底”可能(应该)成为部分行贿案乃至其他类型犯罪案件辩护的重要辩点,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轻判的有效辩护目标。


五、特别辩点:人民法院应切实贯彻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

本案被告人彭某系多家房地产公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有几千名员工,其集团公司无论是在财政纳税方面,还是解决就业方面都为当地政府乃至四川省范围内作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司法机关等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表明对民营企业家开展刑事司法保护已成为国家共识。本案对被告人彭某判处免除处罚,是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上提出,“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在司法审判中切实兼顾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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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贿罪获免处 蜀鼎所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担任辩护


2020年6月23日,四川省广元市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彭某涉嫌行贿210万元一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何为硕士共同担任彭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近日,辩护人收到该案刑事判决书,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绝大部分被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10月彭某亲属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魏东教授、何为律师担任彭某的辩护人。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10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蜀鼎律师在认真专研证据基础上,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递交了“彭某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其中有130万元并非被告人积极主动送与、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以及保护民营企业家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彭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经过蜀鼎律师专业、有效的刑事辩护,人民检察院变更了指控罪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依法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辩护获得了圆满成功!被告人彭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何为硕士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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