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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郑子军律师为涉嫌绑架罪案被告人辩护获巨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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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09

        被告人周某某因经济拮据等原因对一名未成年实施了绑架,在勒索到赎金后即释放了被害人,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我所郑子军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郑子军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家律师魏东博士和李红硕士的意见,在开庭前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指出指控的定性准确,但希望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并考虑到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行为、主动安全释放受害人、积极悔悟、赔偿道歉获得了受害人家人谅解等情节,在五年内的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本案虽然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应在十年以上,但会认真对待律师意见。庭审中,郑子军律师强调了以上意见并进行了充分阐述,在目前缺少对“情节较轻”统一认识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搜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流等各地法院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案例。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郑子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法定情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所律师为涉嫌绑架罪案被告人周某某的成功辩护获得了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人亲属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高度认同、十分满意,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高水准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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