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有关法律热点问题梳理与解答-郑子军律师
点击次数:2952
日期:2020-03-0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郑子军律师


      前言


      疫情肆虐,对全社会造成了不可回避的深刻影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除了做好自己以及家人的防控工作,利用这段时间读书学习,为自己充电,以及在家办公继续为客户单位及时提供法律支持之外,也无时无刻不惦念着抗疫方方面面的工作。为此,郑子军律师联系到基层党委组织,志愿成为了所在片区两个大型社区的志愿顾问律师,为社区在防疫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解答和引导,尽一点绵薄之力。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支持,郑子军律师根据自己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报道的政策、案例等进行了梳理,以期为全社会的抗疫工作提供一点法律支持。


_



     热点问题一 

     新冠状病毒造成的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1、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及律师解读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不可抗力依法可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因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则免除违约或赔偿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不等于绝对的责任免除事由,还需要结合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和不可抗力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进行判断,需要在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具备因果联系。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者没有采取力所能及的减损措施等,则在当事人的过错范围内,就因此发生的扩大损失,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合同主体应该认真审视自己签署的合同,与合同相对人及时沟通联系,并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影响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搁置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解读:不可抗力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中止并非中断,而是在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非中断情形下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解读:不可抗力含义的法律认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律师解读: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3)《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不可抗力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需要具备一个因果关系及影响的程度条件即该不可抗力因素足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解读:针对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是部分免除还是全部免除,需要实事求是的评估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另外,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之后,则导致的不利局面属于迟延过错的当事人所致,因此不得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律师解读:无论合同约定与否,一旦不可抗力对合同有影响时,当事人最好与合同相对方及时沟通联系,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双方沟通不及时不顺畅而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该规定针对供电人,供电企业需要格外注意,避免不及时抢修而面临赔偿问题。】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运输企业等承运人可以援引此条作为免责事由。疫情期间,除了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的责任问题之外,还涉及到承运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等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作为职务行为,承运企业不能免责。】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律师解读:此条系关于货物运费的问题,基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不得收取运费,已经收取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关于情势变更的梳理及律师解读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通过司法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情形排除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该原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律师解读:这是司法机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直接规定,排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商业风险,将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作为情势变更,但由于规定的笼统化,实践中难免存在争议。其中的商业风险,包括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的(一)到(三),该规定原文如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对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定性,应优先考虑不可抗力,其次情势变更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2020年1月25日,中央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任组长,政治局常委王沪宁任副组长,成员为丁薛祥、孙春兰、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

而四川省早在2020年1月24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时,就根据当前全省防控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律师解读:


新冠状病毒疫情目前比较严峻,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地各部门均在采取防控举措,各省市多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此,受到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非常多,一旦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就可以优先考虑将该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其次才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诸法院。实践中,可针对不同情况和具体诉求,进行对照和选用。为了更好的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可从以下角度进行比较:一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阻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履行,故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的意思是继续履行还是可以,只不过导致履行困难并显示公平。二是不可抗力是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只是授予了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最终还需要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量。三是不可抗力针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则是为了解决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两者角度不同。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对情势变更的规定相对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如果发生疫情定性分歧,应优先考虑适用不可抗力,并以此为理由变更合同履行或解除,同时免除责任;而如果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存在变更后的公平问题,则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涉及到人工、费用等内容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按照情势变更的司法裁判意义,只有通过司法裁断。

 

   热点问题二

 

冠状病毒对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哪些重要影响?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梳理如下:

1、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情形

企业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经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针对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返岗

企业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6、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3)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经协商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以及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针对以上情况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7、企业如何应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8、受疫情影响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报酬;其他各类假期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9、春节和国家延长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大年初一至初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除夕、大年初四至初九),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10、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1、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12、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

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热点问题三


  目前成都地区封闭小区等做法是否合法,不服从防疫工作面临着何种法律责任?

 

 1、成都地区封闭小区等举措的依据

2020年2月7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疫情期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

二、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三、宾馆、饭店、餐饮、超市、农(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四、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必须按要求立即报告重点疫区抵蓉人员情况、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五、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遵守防疫管理有关要求,公职人员要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六、各类场所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溯源排查,切断传播途径,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七、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市民群众必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对此通告中的封闭小区管理举措,大多数人都予以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实际上,这是对自身权利界限的扩大,是对防疫举措的误读。从情理上分析,在更多人的公共利益面前,目前采取的措施甚至还不够力度,更谈不上过分,群众的心里都会有杆秤,为大家共同利益采取的举措只是限制了进出次数和进出人员,并没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从法律上分析,目前各社区按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采取的限制措施也是有所依据,并未超出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2006年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律师解读:目前的新冠状病毒疫情已经被依法纳入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此四川省等多地根据疫情影响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抗疫防疫举措于法有据。】

2、不服从疫情防控举措可能面临承担被强制隔离、承担民事责任、治安处罚责任等

1)《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拒绝配合的人以落实抗议防疫的举措。】

3)全国人大常委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对于散播谣言、拒不执行抗疫防疫举措的,比如不听劝阻、辱骂或殴打防疫人员,将面临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向电梯等公共设施涂抹唾液等行为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新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在疫情期间的这一行为引发社会舆论,扰乱社会秩序,制造恐慌,触碰了道义和法律的底线,则涉嫌寻衅滋事,面临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者,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2020年2月10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此进行了针对性的明文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刑事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10类违法犯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现通过搜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案例,举例如下:

1)诈骗罪

①2020年1月底,涂某得知全国各地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很严重,口罩热销,他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在卖口罩,于是就萌生了出售口罩骗取他人钱财的歪念头。

②2020年1月28日至30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口罩紧缺、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几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2月7日,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判决其犯诈骗罪,数额较大,属累犯,已由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③2020年1月31日至2月3日,涂某利用网络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出售。被害人黄某、余某、宋某等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付款向涂某购买口罩。涂某收取款项后,其实根本没有口罩可卖,将骗取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没有向被害人交货。在此期间,涂某共骗取了黄某等四人105000元。2020年2月13日,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判被告人涂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10万余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④2020年1月22日至2月1日,梁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们着急购买防护口罩的心理,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某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口罩售卖广告,并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骗取了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20元。浙江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东省潍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张某康复出院,随即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交公安机关。张某因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导致与其接触的17人被确诊或成为疑似病例。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0年2月5日中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萧山区所前镇一药店出售假冒口罩。值班人员第一时间移交线索,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至案发时,已通过微信群向他人销售假冒口罩6000余只,销售金额3600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妨害公务罪

①2020年2月4日,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人,到该县荣盛小区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遂要求其配合工作将车挪走。王某不但拒不配合,还与廖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右脸。廖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其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2月11日,由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妨害公务案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②2020年2月3日上午,邓某拒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戴口罩,不顾疫情防控人员规劝,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仍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徐某进行殴打,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2020年2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③2020年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接受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时,拒不配合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强行闯卡返家。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往处理,在处警人员对杨某依法传唤时,杨某又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安徽省灵璧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④谢某、邵某系夫妻。2020年2月7日下午,两人想穿过所住小区后面被封闭的绿道回家,被值守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劝阻。两人情绪激动,将吴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多次击打其头面部,遭反抗后,谢某某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用拳头击打其大腿、腰部。经鉴定,吴某某头部、右颧部、鼻部多处外伤,程度均达轻微伤。2月8日,谢某某、邵某被刑拘,临海市检察院10日以涉嫌妨害公务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2日,浙江临海市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和邵某犯妨害公务罪,谢某被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邵某被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热点问题四


如何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所传播的各种问题?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有些谣言散播,比如谣言美国与我们共享专利应对疫情,谣言日本人因为防疫工作不力以死谢罪等,造谣生事,借此鞭挞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在抗疫工作中所付出的极大努力,这样的观点都是极端的带有明显煽动性和偏向的,非常不足取。客观的对待发生的事情和问题,值得赞美的当然肯定,值得谴责的应该否定,正所谓批评与自我批评,但是曲解和编造事实来宣扬某种倾向性观点并借此否定自己国家和民族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大家应该理性对待网络信息,注意核查权威媒体或渠道等对相关问题的澄清,比如百度辟谣专栏,不轻易转发散播,不发表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言论。

案例一:2020年1月24日,河南郑州的张某在其微信群中称:“我刚从武汉回来,专门去染上病毒回来传染你们。”由于张某言论构成违法,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二:2020年1月28日下午,湖南宁乡花明楼镇的周某发布一条“我希望长沙和武汉一样死得越多越好”的微信朋友圈消息,在发布不久后删除,并修改了微信昵称以及微信头像。当日18时,花明楼派出所民警将周某传唤到案。经查,周某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依法对涂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案例三:2020年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经查证,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言论的发布者为龙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见环球网相关报道)

 

      ● 结语

_

以上资料,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子军律师梳理,并根据魏东教授和张晓远教授的意见进行了完善,谨供有需要者参考,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抗疫期间的各项工作。若涉及到具体法律事务,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进一步支持,以免挂一漏万。

 

___

郑子军律师简介 ●


                                                                                    


男,山东临沂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专家律师,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家成员,四川省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成员,成都市律协高新分会“2016-2019年度高新区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律师专业水平评审中通过刑事辩护专业水平评审。先后代理民事、刑事、非诉等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经验,累积了非常丰富的法律风险素材,同时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案件领域:多年的执业中,所代理的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涉及到合同领域、民事侵权领域、婚姻家庭领域三部分。成功代理了供用电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纠纷、刑民交叉)、婚姻家庭(恋爱关系中的共有财产分割、夫妻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诉讼、继承)、产品质量纠纷(特种车辆)、执行异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雇工受伤索赔、业务外包中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劳动争议(工伤、职工非因工伤亡、职工致人死亡、航空公司飞行员离职)等大量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刑事辩护领域:先后代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买卖枪支、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盗窃、抢劫、绑架、强制猥亵妇女、容留介绍卖淫、寻衅滋事、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火、生产销售假药、敲诈勒索、开设***、伪造货币、制造毒品、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骗取贷款、虚开发票、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刑事案件。

其中代理的邹某某与宜宾五粮液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律师辩护成功,宜宾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检察院撤销对邹某某的指控,邹某某被无罪释放;代理的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获得巨大成功,指控罪名更改为寻衅滋事,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更改为四年左右;代理的杨某某涉嫌放火案,成功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代理的某银行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成功将指控罪名更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的冯某某开设***案,侦查阶段即被撤案处理;代理的张某某寻衅滋事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已经羁押近九个月时间的张某判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代理的文某某贩卖毒品案,法院采纳郑子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文某某贩卖16克冰毒的指控不予认可,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代理的王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结合法理和情理进行辩护,据理力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非常宝贵的机会。郑子军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获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效!2014年以来,随着四川省有关投资理财公司发生的负责人跑路事件,引发了资金链断裂以及一系列公司及负责人涉嫌犯罪,郑子军律师先后代理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涉嫌20多个亿的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某投资理财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涉嫌数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青白江某重大项目投资公司及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骗取贷款案【三个指控罪名不成立】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深受委托人好评!

顾问单位领域:基于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郑子军律师担任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具有丰富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先后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物资分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招标中心、资阳川港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天磊昌达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天晖昌宇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环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里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达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润宝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大学艺术学院、成都瑞气东来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源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悦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川港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通过郑子军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积极解答顾问单位的涉法事务,减少法律隐患,避免法律纠纷,极大的维护了上述单位的合法权益,深受好评。在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郑子军律师也不断的累积各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不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素养,确保了法律服务品质的精益求精和专业水准,以至于多年甚至长达十余年时间持续担任同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郑子军律师自执业十余年以来,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追求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不断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准,以专业的执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赢得了信任。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