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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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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2/27/c_124154036.htm,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7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邹伟 杨维汉)记者26日从公安部获悉,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

  《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依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避免冤错案件 切实保障人权——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谈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邹伟 杨维汉)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实施?对此,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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