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中国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点击次数:658
日期:2012-12-25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2/24/c_124141115.htm,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司法解释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