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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2012侵害未成年人案的"法律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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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0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2/20/c_124105211.htm,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0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康复中心老师摔伤4岁幼童案(羊城晚报曾作系列报道) 昨天在广州番禺法院宣判,今年27岁的涉事老师许某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6年6个月。

        庭审现场

        “我不是故意伤害她的”

        今年10月10日,该案在番禺法院开审。番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许某欢故意伤人致重伤,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许某欢不时抽泣、抹眼泪,情绪不稳定。她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她说,自己因一时心急伤害到被害人,对此感到很后悔,希望法官从轻处罚。许某欢还说,她平时对瑶瑶很好的, 也愿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她本人没有经济收入。

        警方披露虐童老师刑拘释放决策过程 拘放皆依法

 

        “浙江温岭虐童女幼师被释放”追踪

  “对颜艳红,关她是依法,放她也是依法。”11月20日,在虐童案犯罪嫌疑人颜艳红被无罪释放后的第四天,浙江温岭警方接受采访详细披露了颜艳红刑拘和释放的决策过程。

山东幼师“针刑”虐童3年 孩子身上布满针孔

        现在,每晚开灯睡觉已经成为小强(化名)改不掉的习惯。“爸爸,不要关灯,你关了灯我就睡不着,睡不着,我就害怕老师过来扎我,你开着灯我就知道老师不在。”

  这个5岁的男孩就读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的大二班,扎他的老师是这个班的代班老师李玲(化名)。10月29日,“针刑”虐童的李玲被行政拘留

太原5岁女童因不会算术题 十分钟被扇几十耳光

 

        主持人:十分的神圣,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的别人,可是在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的一位老师,和这样的一些形容词完全挂不上边。因为孩子的一点点小小的错误就对孩子加以施暴,扇耳光、揪脸。监控录像也记录下了这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过程,家长的含泪数了一下,就在10月15日的下午四点左右,短短 10分钟的时间里这位老师就在一个女童的脸上狂扇了几十个耳光,一起来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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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虐待儿童罪应尽快入刑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反方:扩大现有罪名的适用范围

        对于时下不断曝光的虐童事件,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而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依笔者之见,现在真的已经到了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症”的时候了,即我们应该纠正一有风吹草动就增设刑法新罪名予以应对的错误理念。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的规定,已经足以调整相关虐童行为。

  当然,我们也应该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理虐童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等罪名处理;如果行为后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则不应该去“寻找”罪名以所谓“最靠近的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应严格予以行政处罚或作民事赔偿。

 

 

==嫖宿幼女罪该废除吗?==
 
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10人涉案 1人为市人大代表
 
        5月28日,记者从永康市公安局了解到,永康市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介绍卖淫案,已有犯罪嫌疑人陈某等6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上网追逃。其中涉案的人中有3人为个体私营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河南永城官员涉强奸11名未成年女性被批捕
        记者从永城市外宣办获悉: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5月29日被永城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公安部门侦察,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陕西略阳性侵案涉案干部被“双开” 后续整治进行中
        涉案干部被“双开”

  该县公开的文字材料称:涉嫌参与嫖宿幼女的3名镇村干部和其他4名涉案人员已被批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略阳人资社保局12月1日决定,开除涉嫌犯罪的郭镇政府工作人员蒋某、赵某公职,“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即时执行”。中共略阳县纪委12月3日批复郭镇镇党委关于给予蒋、赵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告》,同意给予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要求郭镇镇党委“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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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嫖宿只是一种假象
  嫖宿幼女罪,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其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嫖宿幼女虽然也被列为犯罪,追究嫖宿者的刑事责任,而且表面上看其最低刑还比强奸罪的最低刑要高出不少,但它的单列罪名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全球法治共识,不仅在刑法内部出现自相矛盾,因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不承认幼女的性处分权,而“塞给”幼女一点财物之后就变成了嫖宿,奸淫者则变成了嫖客,幼女变成了妓女,就承认了幼女的性交易权;而且这也与处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原理严重冲突。因为在民法中幼女也至少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身体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符,不应得到法律认可。而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等于承认了幼女独立处分性权利的能力。

反方: 法律需要细化罪名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要在“罪名”上逐步细化,更应在量刑尺度上更加“精确”,这样不只是便于操作堵住某些弹性空间,更便于公众实施监督,也能更加确保司法的透明与公正。就事论事,嫖宿幼女客观存在,刑法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不仅没有不妥,也体现出法律的进步。我们需要的不是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而是如何保证两项罪名不至于因人为操作而混淆,让重罪者得到不应有的“轻判”。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公职人员涉案较多的犯罪,就希望废除某项罪名以某种更严厉的罪名“从重”处罚,显然也不是一种正常心态。
 

 

 

==谁来照亮流浪儿童回家的路?==
 
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童疑因躲垃圾箱避寒闷死


  
        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详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城区一处垃圾箱内。贵州省市警方已展开调查。截至昨夜发稿,官方尚未披露死者具体身份及死因。据初步分析,5个小孩可能是躲进垃圾箱避寒窒息“闷死”。
 
         贵州毕节5名死亡男孩身份确认 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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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毕节五名男童闷死垃圾箱”谁之过?
 
        毕节5名流浪男童之死,以最极端的方式揭示了流浪儿童的生存境遇。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家庭形态不完整、政府及社会救助不完善等原因,流浪儿童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这些未成年人暴露在有效监护之外,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随时面临人身侵害的危险,有的甚至沦为犯罪团伙的工具。一个将儿童权益保护放置于足够高的价值秩序的社会,理当将“孩子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这一观念上升为社会共识。没有人会否认儿童的成长状况对于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作用,但儿童权益保护的行动却仍落后于文明社会的理想。别让悲剧来映衬我们的忽视,别让伤害来惩罚我们的缺失。儿童是一个社会的未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绝不仅仅只是父母的责任,而是一个全社会都应为之努力的恒久命题。
 
加强救助流浪儿童立法迫在眉睫
         保护社会中的孩子,让他们过上温饱生活,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健全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又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式的救助体系。因此,在处理完毕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之后,我们更希望整个社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体系。 

 

 

==“打拐”对“买主”打击太轻?==


人贩子头目被判死刑
 
云南宣判部督案件主犯蒋开枝死刑 拐卖婴儿223人
 
        “被告人蒋开枝长期从事拐卖儿童活动,所拐卖儿童人数众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严惩处。”今天下午2点,随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响亮的宣判声,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蒋开枝、林梅庆、王桂仙等36名被告人出庭接受宣判。
 
贵州特大拐卖儿童案成都宣判 22名团伙成员获刑


庭审现场

        11月29日下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贵州省特大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22名团伙成员受到法律制裁。主犯王会(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主犯周加艳(女)、余泽刚及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元人民币三万元至三千元;另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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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建议加大买方市场打击力度

        痛失爱子后,很多父母都血泪呼吁要严打买方市场。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勇告诉记者,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场。如果法律不能对买方市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拐卖儿童的现象很难绝迹。”

反方:现实执行困境非常大

        出卖亲生子女者,刚才陈士渠给我们揭示了,法律上是要定罪的,而且拐卖儿童罪。话是这么说了,在现实执行当中其实困境非常大,为什么?别忘了这条法律条款当中是有界定的,他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但是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把自己的孩给卖了。亲生父母都不承认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都会强调而且现实也的确如此,我穷,我养不起,我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的确养不起来,所以让别人去收养对孩子也好,但是别人给了我一点点营养费,或者是好处费,所以这个时候你无法界定人家就是以获利为目的,只能最后是不是以拐卖儿童罪算,算作是非法遗弃罪,这样的话一下子就轻多了。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上的困境给我们的挑战是非常大的。(贩)卖的有法制他,死刑、无期、15年、10年、3年都可能,但是买的按理说法律上好像有条款,《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先不说就三年以下这是重是轻,起码还算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另外一个条款又出现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的地的,对被买儿童的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您觉得有几个买了孩子的家庭最后会虐待这个孩子的,如果公安局去的时说,我同意解救,就没有办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所以前一个条款可以处三年以下几乎是形成虚设,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有买卖存在,同时对买的这家又没有严厉的打击的方式,只能打击卖的,但是市场在、需求在,伤害就在。

 

 

==男童遭性侵,何时才不遭遇法律尴尬?==

处长性侵男童案受害者暂为3人 律师称最多判5年

 

受害男童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

        李军涉嫌猥亵儿童,目前他已被关押在拘留所。荔湾区检察院昨天表示,是否批捕最迟将在本周五作出决定。

  记者了解到,李军毕业于山东一所艺术学院,曾参与拍摄电视剧《和平年代》,多年单身一直未婚。目前,警方掌握的被李军侵犯的男童为3人。律师介绍,李军涉嫌触犯“猥亵儿童罪”,但不构成“强奸罪”,或将面临最多5年有期徒刑。

浴场竟给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 警方已立案调查

 

浴场给鹏鹏家人出具的一张198元的收费单,被指为他消费了“性行为”。

        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陕西)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

上海教师侵犯男学生被免职解聘 专家呼吁司法介入

 

        今日下午,针对网络上曝出的位于上海的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一教师侵犯男性学生一事,该校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原副校长张大同因有违师德的行为,被免职解聘。教育专家表示,仅有行政处理还不够,呼吁司法介入。

  27日,有网友发布的一则教师侵犯学生的微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微博原文写道:张大同,华东师大二附中物理教师。张曾多次以“检查身体”为由,对男性在校中学生做出有违师德的举动。作为当年的受害者和知情人,我们决定不再沉默,实名向公众证实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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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诱奸男童案再揭法律尴尬

        我国刑法在男女幼童遭遇性侵害时采用的罪名不同,女童适用“强奸(幼女)罪”,而男童一般适用“猥亵儿童罪”。前者最高量刑可达死刑,后者则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二者差异判若云泥,暴露出我国刑事立法的不周延,将男性排除在了强奸罪受害人之外,造成了刑罚的断档。

“强奸”男性问题法律如何化解?

        从立法的角度解决男性性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状况,可以考虑两点:一是将现行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修改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妇女、儿童,也包括成年男子。如此,对男性进行“强奸”就可以用这个罪名来惩治;二是修改刑法中的强奸罪,强奸罪的对象包含男性。事实上,国外早就有类似的立法例: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改为“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同样不再突出强奸的性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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