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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存废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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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1-22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211/t20121121_990606.html,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2日

“全额罚息”不具有合理性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工具,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透支消费后还款付息,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基于此很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由于具有透支功能是信用卡的基本属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此发卡银行对于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金额有权要求还本付息。但是在持卡人已经部分还款情况下,“全额罚息”的规定违背了信用卡支持透支消费的金融创新初衷,也违背了欠多少钱支付多少利息的公平交易要求,并不具有合理性。 

  每个发卡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规则特别是服务定价机制基本是由发卡银行主导单方制定格式条款;如果发卡银行当初制定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时没有与信用卡消费者协商,或者发卡银行没有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重要提示”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更多选择权,则可以称为“霸王条款”。 

  在“全额罚息”的同时,银行还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查找《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均未找到支持收取滞纳金的依据。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信用卡消费者协商取得同意。否则,该做法既无法律上的合法性,也无合同上的合约性。 

违背银监会的规定 

  我注意到,有银行认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这是强盗逻辑。国际惯例的说法,并不是国外有一两个国家这样做就是国际惯例,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就自动具有国内效力,或者说我国就要效仿引进。国际惯例必须有相当高比例并成为世界性潮流时我们才可以引入。“全额罚息”的做法,只是部分国家采取的做法,为什么只有“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不全额罚息”难道不是国际惯例?对于国外的做法,对自己有利,就拿来以国际惯例说事;对自己不利,就说是坚持中国特色,这简直是一种强盗逻辑! 

  2010年7月22日,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通读银监会的这一规定,未见到允许和支持“全额罚息”的依据;相反,我们倒可以看到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事实上,“全额罚息”的规定严重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规定,侵犯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银监会的规定。 

  针对这一现象,我认为,首先是作为信用卡发卡行的商业银行,应该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对本行信用卡有关管理规定和合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清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符的内部规定和合同条款;其次银监部门应积极回应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呼声,认真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于信用卡有关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做法,督促其整改,并尽快完善信用卡有关服务价格形成办法,让金融消费者真正实现其财产安全、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不合理做法贬损银行业整体形象 

消费者已还借款没违约,没义务承担责任  

  信用卡消费者一致认为,“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但仍有银行业人士坚持认为此种条款合理合法。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剖析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持卡人与发卡银行订立信用卡服务合同之后,持卡人就有权在授信额度内自由刷卡,刷卡之后持卡人变成债务人,发卡银行变成债权人。刷卡消费者有义务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倘若消费者偿还了部分欠款,则有义务就其欠款金额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没有义务就已经还款的金额部分承担给付利息乃至罚息和滞纳金。原因很简单,就消费者已经还款的部分而言,消费者没有违约行为,发卡行亦未就消费者还款的部分金额而遭受任何损失。  

  实际上,在银行对外发放贷款的传统业务中,部分还债的债务人也仅就其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持卡人刷卡时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与银行传统的借贷合同无异,银行对持卡人采取“全额罚息”的态度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因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不法侵害。鉴于国内大多数银行普遍推出了“全额罚息”条款,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不完全公平竞争的状态,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受到了不当限制。  

  既然“全额罚息”条款由发卡行单方拟定,而且此种条款片面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不当利益,单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全额罚息”条款当然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至于“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一家银行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全额罚息”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球商事习惯。  

  银监会应加大整治力度  

  中国银监会不是商业银行不当利益的代言人,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神。希望中国银监会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旗帜鲜明地加大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行政监管力度,满腔热忱地鼓励与支持信用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快责令各商业银行废止此类“霸王条款”,并出台更加公平公正的、持卡人仅就逾期还款部分缴纳贷款利息的新政策。作为治本之策,中国银监会应当加大对以“霸王条款”为代表的不公平交易与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银行爱财,取之有道。各发卡银行在开发信用卡市场时,要建立健全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尽职调查水平,切实把信用卡发行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一旦违约,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人性化的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提醒方式,提示消费者如期还本付息;即使在向消费者请求还本付息时,也应自觉恪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不应磨刀霍霍向客户。  

  建设诚信市场必须早日根除它  

  鉴于“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具有行业性与普遍性的特点,鉴于该条款已经严重贬损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倡导会员银行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早日把“全额罚息”条款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聪明的银行家应当意识到,只有自觉告别霸王合同,自觉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银行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广大消费者也应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权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水平。当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信用卡时,消费者应当睁大眼睛,认真研读和远离信用卡合约中的“霸王条款”。倘若发卡行拒绝废除“全额罚息”条款,消费者应当学会用脚投票。消费者在取得信用卡之后,虽然借贷和花钱两便,也应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生活理念,量入为出,自觉避免超越自身财力,并导致自己无法及时足额还贷的消费行为。一旦刷卡消费,消费者就应通过记日记或标日历等方式,有效地提示自己及时还本付息。  

  当前,《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有望于近期出台。为了避免被发卡行无端收取天价罚息,也为了避免由于迟延还本付息而被载入诚信记录的黑名单,建议信用卡消费者应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一言以蔽之,要推动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大繁荣与大发展,要拉动国内消费内需,要实现银行与信用卡消费者的多赢共享,要建成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信用卡市场,我们必须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早日根除“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全额罚息”并非“霸王条款”

  认为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今天的消费,花明天的钱”,信用卡给人们提供了这种理想式的消费,但也给持卡人特别是不按期还款的持卡人带来了些许困惑与痛苦。在信用卡消费与还款过程中,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所使用的计息方法,包含着严厉处罚的性质。其道理在于,银行发放信用卡,为客户提供一定时间免息使用资金,前提是客户有能力及时偿还并按期归还。这一是要求客户讲信用,二是银行提供的免息期,相当于给客户还款相应的准备期。

  在商言商。信用卡透支使用期间,资金被无偿使用所产生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这是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银行不可能做亏本买卖,只不过银行是通过间接的办法,将免息使用的这部分资金损失,转嫁到了信用卡逾期还款者身上。这一方面,是银行在信用卡发卡时,已经将相应信息提供给了持卡人,另一方面,“全额罚息”是对不讲信用者的处罚,是他们应付出的代价。虽然信用卡使用期间,还有银行搭售给信用卡客户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不过,这并不能抵消逾期还款客户的罚息。

  所谓“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由于信用卡客户看中的是卡内资金可以无偿使用,所以,信用卡的罚息规定以及滋生的其他费用,往往会被信用卡持卡人所忽略。只要发卡时,发卡银行做了充分的宣传,持卡人也做了相应的了解,认同或者默认信用卡的规定,就不能称这是“霸王条款”。

  尽管信用卡章程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与银行讨价还价,但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是平等的,其权利与义务是同在的,信用卡章程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应当被法律所保护。我们可以说信用卡的相关做法存在暴利之嫌,可认为信用卡章程是“霸王条款”,认定其无视消费者权益,那么银行一方的权益在哪里?

  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问题,公众希望银行业协会和银行监管部门能够听听公众反映和社会呼声,对银行的做法予以必要的干预,但是,在没有改变现行罚息办法前,人们应当遵照约定。(作者系银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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