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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并不是"家务事" 让法律真正走进"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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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5-09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605/t20160509_1612645.html 2016年5月9日

  

  张浩/漫画 

  本期话题:有了反家暴法,为什么家庭暴力仍然屡屡出现?如何才能让反家暴法长出牙齿?

  多方借力为弱者撑腰 

  黄磊 

  一借居委会、村委会之力。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在于扩大了保护责任范围,强化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相关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救助、及时诊疗的义务。因此,作为受害者家庭与社会的连接点,私权与公权的过渡站,居委会、村委会要为家暴受害者第一时间提供保护。 

  二借妇联、公益组织之力。楼宇式居住格局降低了家庭间往来频率,传统的邻里间互助关系日益减少,这让家暴者有了更为封闭的空间,也让相关证据更难留存。这种情形下,妇联组织、妇女儿童公益服务机构应提高活动频率,开展反家暴知识宣传,壮大互助团体,提供第一时间驰援、协助证据留存等帮助。 

  三借司法之力。作为保护性文书,告诫令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应降低门槛,对于家暴侵袭不应从刑事立案高度进行证据审核和把关,需由审查角度转变为评估角度,当发现家暴侵袭的痕迹包括物理痕迹和心理痕迹时,应及时发布相关文书,第一时间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障,形成有效阻止。 

  可以预见,如果能形成邻里社区可依、侵犯痕迹可查、司法援助可待的态势,必然可以转变以往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局面,让受害者获得保护力量,让施暴者无处可藏,让欲暴者心存畏惧,从而杜绝家暴发生。

 破除家暴是“家务事”的误区

  韦贵莲 

  面对家暴,受害人要从“麻木中”醒过来。很多受害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打都打了,就忍忍吧。这种委曲求全的心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恶劣行径。只有受害人自觉主动“呐喊”,才能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执法者要从“温柔中”站出来。面对施暴者嚣张的行为,处理家暴的民警、妇联、居委会干部却表现得相当“温柔”,调解、规劝、警告、各打五十大板是经常使用的方法。执法者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为受害人“撑腰”,除了按照案件证据要求留下“痕迹”,诸如出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伤情鉴定等,便于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使用外,应该对施暴者采取训诫、拘留等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决不可姑息迁就。 

  法律规定要从“纸面上”走下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必须及时出警,进行调查取证,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一旦法院颁发了保护令,必须协助执行,对于违反者,必须使其承担违法的代价。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入法更要入心

  李弘 

  家庭暴力是一个由来已久、相沿成习的历史问题,人们对此往往存在错误认识:“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家庭暴力只是“舌头碰到牙”,难免的事;“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过日子;“家丑不可外扬”,家暴不应公之于众等。由于这些观念的存在,无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不能充分认识家暴行为的危害,加上家暴所具有的隐秘性、特殊性,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动投诉,公权、法治往往难以介入,则法律实施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形成与支持。因此,立法更要普法,治暴更要治心。要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法治观念的传播,借助法律教化人心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庭私事,不是理所当然,激起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唤醒施暴者的自省自查意识。 

  要加强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通过社区帮扶、媒体宣传、政府引导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正确导向,做到润物于无声、化人于无形,让施暴者不想、不愿施暴,让社会成员对身边的家庭暴力不再沉默,勇于制止,形成人人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共识。还要加大对制裁家庭暴力重点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实现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作用。如此才能变惩戒为预防,变治标为治本,使反家暴深入人心,得到全民支持。

 注重法理情的统一

  连真 

  家暴案件涉及到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法、理、情交织,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推进反家暴工作,需把握好以下几个难题。 

  倡导正确家庭观念,破除家暴的思想根源。建议采取法律知识宣传栏、案例剖析、自编自导情景剧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同时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增强证据收集意识,破解“举证难”问题。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往往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而家暴知情者往往是受害者和施暴者共同的亲友、邻居,出于亲情、人情等顾虑,通常不愿指证。家暴受害人应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或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或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成为认定家暴事实的有效证据。 

  充分尊重受害者意愿,兼顾维护家庭稳定。有些家暴受害者出于维护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不愿施暴者受到法律追究,或是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因此,在办理家暴案件时,司法机关既要严格依法,也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充分尊重受害者的程序选择权。此外,司法机关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等措施之前,要及时告知受害者并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听取施暴者、受害者双方意见,从化解矛盾、修补关系的角度进行调解,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网友声音

  王小刚:对强制报告制度再细化,纠正“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过时观念,强化义务主体的举报意识,变调解规劝为主为“一经发现、立即举报”,及时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 

  何其伟:家暴频发屡得逞,惨案酿成才喊疼。维权意识不觉醒,良法再多也难行。国人总顾颜面事,家丑不扬助虐狂。人人若举“金箍棒”,自有法来惩蛮凶。 

  屈青慧:反家暴法的推广实施,需要社会各界民众广泛参与,首先要提高反家暴法的知晓率,其次要提高反家暴法的执行力,让施暴者必定受到法律制裁。 

  李浣:反家暴任重道远,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一部法律出台就能使家暴行为戛然而止、销声匿迹,必须预防和打击双管齐下,久久为功。应该说,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 

  杨金坤:反家暴工作最难推行的是被施暴者需要依赖施暴者生活,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因此,反家暴法在保护家庭成员不受暴力侵害的同时,还应该对他们失去家庭后的生活或生存提供法定而明确的政府救助,否则其威力将大打折扣。 

  张全林: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保护令制度是反制家暴的重要抓手。但由谁具体监督落实,采取什么方式落实更为重要。要保证这些规定发挥实际效用,恐怕还要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相配套,进一步细化各管辖主体的责任。 

  张志勇:以社区(村)、学校、工作单位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地方为重点,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预防在前,惩防结合。 

  黄从余:如果把人比喻为漂泊的船,那么家就是避风的港湾。可当家把人伤得遍体鳞伤,那就是人生最大的悲剧。可能很多人都不大清楚,敲门报警是家暴受害者最希望得到的一个来自外界的帮助,同时这也是制止家暴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前溪:孩子不是家长私有物品,这是个浅显的常识,可对于一些喜欢用暴力对待孩子的家长来说,单纯的说理没有用,唯一可做的是让孩子依法维权,然而,离开了监护人,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在诉讼剥夺施暴家长的监护权后,要有相关部门、权威的民间机构甚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接过对相关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杜永清:结婚前,人们更多憧憬婚后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旦婚后遇到家庭暴力,往往不知如何面对和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很有必要上好婚前家庭教育课。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教育、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崇尚家庭美德,履行家庭责任,善待亲人,远离暴力,营造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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