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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保障和规范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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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4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506/t20150624_1519030.html 2015年6月24日

  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保障和规范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职

  正义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徐盈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下称《规则》),以保障和规范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规则》共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根据《规则》,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规则》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保护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时,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时,要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告知其家属。

  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民警的协调,重点做好犯罪嫌疑人就餐、如厕、就寝和就医等日常生活起居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要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公安机关委托书或者授权书协助执行,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司法警察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时,要拟制周密的追捕计划,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捕获犯罪嫌疑人后,要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要及时报告。

  司法警察执行参与搜查时,要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其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凭提讯、提解证执行。严密看管,严防被提押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滋事或者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安全。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伤、行凶、串供、传递涉案信息或者有关物品等。

  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法律文书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带回家中,不准将法律文书交给无关人员阅览和保管。

  司法警察执行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任务时,依照有关规定携带警械具,重点保护好往返法庭、开庭期间、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司法警察执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对来访人员及其他人员扰乱接访秩序的,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破坏、冲击接访场所和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秩序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规则》强调,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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