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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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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2-03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412/t20141203_1455585.html 2014年12月3日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张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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