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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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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18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411/t20141118_1450639.html 2014年11月18日

  正义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高鑫)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该《解释》出台前,“两高”已进行为期两年多的深入调研,且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对于《解释》出台的制定背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两高”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该《解释》。

  韩耀元表示,制定该《解释》主要考虑,一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2009年5月13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另一方面,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至2014年9月,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韩耀元说,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两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分别经过审委会和检委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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