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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等5部法律拟打包修改 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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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8-26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25/c_1112221879.htm 2014年8月26日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刘奕湛)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2014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据保险法等5部法律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对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考虑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准则、实施精算报告制度对精算专业人员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据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草案删去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精算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的规定。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也应事先向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考虑到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要约收购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要约收购行为进行查处,草案删去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和报告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了修改。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考虑到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事实上已不存在,在我国境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且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目前已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草案将原有条款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删去有关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气象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考虑到目前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已经具备实施该项审批的能力和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进行查处,草案将该项审批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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