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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住宅区养家禽每只罚款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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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26

来源:南方日报

    “不论在全市哪个区,只要是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不仅将被没收,还将按家畜每头500元、家禽每只100元予以罚款。”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三项特区法规。

  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修改上,王璞说,该条例也是根据原特区四个辖区制定的,自1994年起施行了16年,成为上述区域股份合作公司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原特区外的股份合作公司虽在注册登记、股权结构上是参照执行,但在公司日常管理、股东权益、治理结构等方面仍有较大区别,因此该条例既不能直接废止,又不能直接在全市适用。

  另一方面,该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目前看其中有些制度设计已不周全、不够完善,需要全面修改。“市委、市政府也将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列为全市重大调研课题进行调研,届时将提出全面修订意见,按程序提交人大审议。”王璞称,此次仅先对条例适用范围作出修改,即限定仍在原特区范围内适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参照执行。(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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