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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出台“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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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2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三亚12月18日电  记者17日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解决“外嫁女”土地纠纷问题,法院专门出台“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裁判标准。

  据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孙树光介绍,近年来,三亚市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增大,征地较为频繁,涉及“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随之大量发生,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三亚两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2008年46件、2009年210件、2010年412件。

  孙树光说,解决这类案件的实质问题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认定。而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标准,造成了处理上的困难,使案件大量积压,久拖未决,甚至出现了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混乱现象。此类案件如不及时妥善和规范审理,将成为制约三亚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

  记者了解到,该院今年11月23日出台《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后,三亚两级法院审结了积压和久拖不决的139件此类案件。

  孙树光说,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案件纠纷的前提。《指导意见》提出农村组织成员资格判断的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指导意见》中还把出嫁女分为嫁农女和嫁城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农村妇女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后,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但其户籍不能因结婚而转入城镇,其就业、医疗等保障问题难以解决。因此《指导意见》规定,凡嫁城女性村民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其村民资格不丧失,应享有与村民同等待遇。

  此外,《指导意见》中还特别对离婚、丧偶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内嫁女、入赘婿、在校就读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农村学生、养子女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村民资格的认定和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等作了明确规定。(记者 郑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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