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老板想大批裁员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劳动报酬定多少职工也有发言权———目前,上海不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已尝到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好处。这些多年来为打造“和谐企业”发挥作用的做法和规定,终于将上升为地方立法。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将在下周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此次提交的草案中明确了职代会依法行使的“五大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审查监督权。
将非公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从本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的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非公企业长期以来因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影响了职代会建制的进展和规范。”市总工会副主席茆荣华昨天在立法解读会上表示,《条例(草案)》规定所有企业都适用本条例,如此一来,可以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和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全面建制。
职代会制度不是“洪水猛兽”,事实上,实践证明职代会制度在非公企业同样适用,并且在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作用显著。截至2009年底,全市非公企业职代会独立建制达到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3984个,覆盖非公企业74341家。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建制,不仅有了量的突破,而且正在不断规范和完善。
此次《条例(草案)》还将事业单位纳入了适用范围。截至去年年底,本市的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数4682家,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茆荣华说,由于事业单位的职工以知识分子居多,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能力相对比较强,所以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的职能发挥丝毫不逊色于企业。
比如,去年底本市中小学推行绩效工资改革,各个学校将改革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让教职工代表充分行使了民主权利,也确保了绩效工资改革的顺利推行。
重大事项不能企业行政单方决定职代会可依法行使哪些职权?几易其稿后,终于有了目前提交审议的“五大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审查监督权。
拿较受关注的审议建议权来说,有几条精神是贯穿其中的———比如,职工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要有审议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再比如,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由企事业单位行政单方面决定,而应当提交职代会行使审议权,充分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方案;还有一系列的细化、托底。
由此才有了这样的拟定条款,职工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建议权:(一)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情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有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企业福利等此外,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薪酬制度、福利制度、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事业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代会都拥有审议通过权。
中高层管理人员代表不得超过20%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严格规定了职工代表的构成,用茆荣华的话来说,就是“不能让职代会成为中层以上领导会议”。
具体说来,职工代表的构成比例采取了“限高”和“限低”的方式。限低方面规定,职工代表构成以一线职工为主,通常理解为不低于50%,限高方面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此外,女职工代表的比例要求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不过,对于那些职代会层级较高的集团型企业,《条例(草案)》也有所变通,规定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中高层管理人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代表的资格是此次立法中备受讨论的一点:劳务派遣工能否当职工代表?外来民工呢?对此,《条例(草案)》给出了较为模糊的定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此一来,既充分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在具备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职工中产生职工代表的现状,又为部分企事业单位探索在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中产生职工代表留下了空间。(新华网上海频道-劳动报 黄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