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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同监督条例11月起实施 不得单方面解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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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9-25

 来源:成都晚报

商家在打折促销、办卡、做活动时总不忘在宣传单的最后留下一行小字——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话,却在消费者利益受损或遇到消费陷阱时,遭遇维权尴尬。记者24日获悉,这种状况将有望得到改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合同一方不得有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

走访 商家垄断“最终解释权”


  24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春熙路部分大型超市、商场和餐饮连锁店,不少超市和商场在橱窗里挂起了换季促销海报或限时抢购打折活动,快餐连锁、餐饮店也在向路人发放“买一送一”、“套餐最高优惠25元”等宣传单。记者发现,这些海报或宣传单上都无一例外写着“本店(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什么叫做最终解释权?”当记者询问促销人员时,对方只是一头雾水称“这是公司规定的”。有商家透露,这样做主要是担心有消费者对活动的具体细节不清楚,产生纠纷或误会,“这种时候,肯定是商家站出来解释。”

  “这是霸王条款!”正在超市购物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一次某超市搞促销活动,称购物满98元、凭三张收银小票就可以换取一台豆浆机。等他拿着三张小票去换取时才被告知,活动礼品已经发完。“最后才看到活动下方有‘解释权’之类的条款,消费者又能怎样呢?”

应对 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行


  记者获悉,《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日前省工商局召集企业代表详细介绍即将实施的《条例》。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要求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依法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解释合同的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商家在促销活动时提出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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