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国家赔偿既是社会减压阀,也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控制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12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于同日施行。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最高检始终坚持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禁以协商为名,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多项措施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该赔就赔。
严禁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
“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方面,责任重大。”据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介绍,《规定》共8章51条,主要包括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呈现四大亮点:
首先,对应国家赔偿法,《规定》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其次,对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如规定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
第三,根据国家赔偿法新增对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查清与赔偿有关的事实,把书面审理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
第四,对国家赔偿法新增设的检察机关赔偿监督职责,设专章予以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执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关要求等。
加强监督,杜绝该赔不赔、违法办案
为杜绝在实践中存在的该赔不赔、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等问题,《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赔偿方面的职责。对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该赔不赔、打击报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重新追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防止滥用检察权规避赔偿。
三是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与赔偿相关的其他决定违法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如把本应该赔偿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以规避赔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后要予以撤销纠正,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另外,《规定》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使权力方面,也做出了新规范,比如通过健全完善赔偿办案程序和机制,切实解决该赔不赔的问题;对因违法办案造成赔偿的检察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通过典型案例规范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规定》强调,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未列出具体标准,对此,柯汉民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规定》未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