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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之争映射精神产品责任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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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19

来源:法制日报

    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状告阎崇年校对错误的“悬赏案”再起波澜:白平又把我国出版界的老字号——中华书局告上法庭,要求出版商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阎崇年《康熙顺天府志》和《于丹〈论语〉心得》、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

  11月1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双方的辩论焦点主要围绕“中华书局的倡议书是否属于‘悬赏广告’”。

  白平的代理律师王德怡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华书局曾在人民政协礼堂签名的《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悬赏广告,理由有3点:第一,广告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当时参加会议的有200多人,最后签名的只有36家单位,说明被告是有选择权的;第三,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合法有效。从内容上看,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了挑错即支付奖励,具备悬赏广告应当具备的法律要件。从形式上看,倡议书是悬赏广告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律并没有对广告发布形式有特别限制。

  而中华书局及其代理律师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倡议书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中华书局代理律师任海涛告诉记者,本案中,《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系36家单位联合向全国编辑工作者提出的,是有关行业自律的倡议。该倡议书针对的相对人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职责的编辑工作者,提出倡议书的目的在于响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确保编辑产品质量,向社会奉献优质精神食粮,而不是为了和对方订立合同。同时,综观该倡议全文,并无白平在起诉书中所指的具体、确定的悬赏内容。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德怡和记者谈起了“案外话题”:“本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例起诉要求召回公开发行出版物的案件。通过本案可以反映出我国精神产品责任在立法上存在空白。”

  王德怡说,现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指的是物质产品,不包括智力成果。尽管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出台诸多出版物质量的规定和纪律,但关于出版物的产品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

  “希望通过本案引发人们对于精神产品责任承担方式的关注。合法出版物中的错误太严重也应当定性为‘非法’。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逐步建立出版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构架统一的出版物监管信息平台;明确出版商和著作权人应对读者承担跟踪观察义务,对错误严重的出版物,应当制定具体的召回制度;再次呼吁制定出版物安全法,保障公众阅读消费安全。”王德怡说。(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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