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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七种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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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25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310/t20131025_1232185.html 2013年10月25日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现象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1个方面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对此,《意见》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等七种情节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行为,《意见》要求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都要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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