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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起施行 旅游局:强迫购物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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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2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309/t20130918_1206738.html 2013年9月22日

  李先生刚刚退休,子女为其报名参加了Q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为使父亲得到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李先生的子女特意以较高的团费为父亲报名参加无强制购物旅行团。如合同约定,李先生在港澳期间没进购物店。本以为旅程就此愉快结束,没没想到在珠海口岸返回时,全团游客被导游带到一家无牌无号的珠宝店,一位自称经理的人向团友推销商品,称其不缺钱,只缺人情和面子,要将2万元的钻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游客,希望大家给个面子。李先生被说得晕头转向,就买了个钻戒,后经鉴定只值几十元,李先生遂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

  为此,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特向广大旅游者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即将于十月一日起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各旅行社应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切忌侥幸心理,旅游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惩不贷。

  第三,旅游者如自愿购物,应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商家,不要轻信“商家大让利”、“生子祈福”、“攀老乡”等宣传噱头,估算商品的合理价格,理性消费。购物后,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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