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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基金业离任审计细则 基金经理跳槽需过离任审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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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25

来源:法制网

   新基金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的兴起,使基金业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流动性行业,基金公司互挖墙脚是业内常态,基金经理频繁跳槽也早已司空见惯。但证监会近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或者对基金业内高管的频繁离职有所羁绊,尤其是对基金经理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审计,会使其在离职时心存顾虑。

  基金经理是否搞“老鼠仓”将要严查

  基金经理搞“老鼠仓”,据业内人士爆料已绝非个别现象,但这么多年,由监管部门查处的并不太多。证监会审计准则新规的发布,会使“老鼠仓”早日显形,使基金经理能够安心工作,这对基民利益有益,也使新雇佣单位录用时有据可查。最重要的是,会基金经理心存畏惧,要在圈里混,不敢违经。

  依据审计准则,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至少要包括: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另外还包括,基金经理受到刑事处、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等。

  实际上,早在2004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专门对基金业高管离职情况作了规定。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但是,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了。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讲,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对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多样、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审计准则在管理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应当审计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基金经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的调查。

  基金业六类人员离任纳入审计对象

  依据审计准则,不仅仅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职要经离任审计,所有基金业内重要人员离职均须过离任审计关。

  这些人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依照管理办法,所谓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的上述人员,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当然,对于每一类人应当审计何种内容,审计准则都作了详细的说明。

  审计准则要求,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均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聘请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自离任人员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证监会及企业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同时存档备查。违反规定的,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将采取要求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等监管措施。(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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