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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两年清理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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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7-14

来源:新华社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昨日正式公布。我国将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相关债务已达58.5亿

  《通知》称,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卫生部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通知》确定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本原则,即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六渠道筹措化债资金

  化解债务的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债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资源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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