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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黑名单”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厦航消极应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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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6-27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6月24日电  备受关注的“厦航黑名单”案已持续近3年。一审败诉后原告范后军不服,提出上诉。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同时,法院指出厦航在“黑名单”事件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听到宣判后,范后军表示自己仍将通过申诉等方式为自己讨公道。

  二审法院详解驳回理由

  24日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法院认为,因范后军在与厦航产生矛盾后曾做出一些非理性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厦航据此对范后军能否正常乘坐厦航航班产生怀疑是合理的,且此后双方已就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问题达成了协议,故厦航在2008年9月9日之前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采取的取消订票、订座等限制性措施并无不妥,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在首都国际机场乘坐厦航航班,在厦航为范后军人工换取登机牌后,范后军拒绝乘坐。考虑到范后军此前与厦航的矛盾,且范后军登机时正值北京残奥会期间,航空安全等级较高,故厦航出于安全考虑,对范后军采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其登机并无不当,该行为并未侵犯范后军的人格尊严。

  2008年9月14日,厦航取消了范后军2008年9月15日南京到福州航班的订票。鉴于范后军在2008年9月11日厦航允许其登机后又拒绝登机,且范后军此前曾在短时间内多次要求乘坐厦航航班,综合此前范后军与厦航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厦航在无法排除范后军的行为对航空安全产生威胁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拒绝其登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8年9月14日之后,厦航并未再对范后军采取拒绝售票、取消订票、取消订座、拒绝换取登机牌的硬性限制性措施,仅是保留了在内部流程上对范后军订票、乘机的一些操作程序上的谨慎措施,如人工换取登机牌。基于双方的矛盾尚未完全化解,本院认为厦航采取的上述谨慎措施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不构成侵权。

  关于范后军主张的《商请函》侵犯了其名誉权一节,因从《商请函》的内容看并无明显失实之处,且《商请函》仅为一种建议,其他航空公司亦未执行《商请函》的内容,故厦航的上述行为并未导致范后军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对范后军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范后军起诉后,厦航在媒体上对此次事件的陈述,亦无明显不实或恶意诋毁范后军名誉之处,且媒体的报道亦反映了范后军对此次事件的言论态度,给予了普通大众多层面的信息选择,故范后军以此主张厦航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范后军基于侵权要求厦航赔偿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2008年9月11日往返机场的交通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厦航消极应对矛盾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尚未对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民航组织对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人拒绝登机是有规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对此予以规制。航空运输的高风险性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航空安全涉及众多乘客的生命、财产权益,厦航基于与范后军的纠纷及范后军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范后军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限制措施,范后军应给予理解,希望范后军能理性、客观的对待。另一方面,厦航在处理与范后军矛盾的整个过程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厦航亦应从中吸取教训。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范后军对于厦航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资料:“厦航黑名单”事件回顾

  2008年9月,因被公司列入航空“黑名单”遭到多次拒载,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厦航)离职员工范后军状告了“老东家”,认为其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权,要求被告赔偿机票等损失费582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5万元,并赔礼道歉;要求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连带赔偿其被拒载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此案被媒体称为“厦航黑名单”案。

  200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航的一系列行为均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依法驳回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针对厦航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随意性,缺少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等问题,法院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各发出了司法建议。对于判决结果,范后军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范后军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厦航赔礼道歉,赔偿交通及精神损失。而厦航则称,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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